2020年一級建造師教材已經面市,每年教材的變動處都有可能成為當年考試的重要出題點,所以很多考生都很關心新舊教材的對比變化,以及新教材中增加了哪些的重要考點。233網校也于5月21日陸續發布了教材變化對比文字版及新教材變化講師解讀。
為了方便考生們復習,233網校特編寫整理了一級建造師新教材新增考點系列。本篇為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新增考點匯總。一建《法規》科目變化幅度約為10%。新增、修改20000字左右,變化79處,新增重要考點較多,要著重復習。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第一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商標權(19版教材P27,新教材P27)
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新增】
2、納稅扣繳和申報 (19版教材P46,新教材P46)
國務院《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新增】
3、稅率(19版教材P48,新教材P48)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3%。(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改動】
4、車輛購置稅【新增】(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201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5、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新增】(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改動】(19版教材P57,新教材P57)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2、我國有嚴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2019年4月經修改后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改動】(19版教材P60,新教材P60)
3、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新增】(19版教材P67,新教材P6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4、企業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改動】(19版教材P68,新教材P68)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5、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85,新教材P8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1、禁止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新增】(19版教材P95,新教材P96)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中還規定,民營建筑企業在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時,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招標人不得排斥民營建筑企業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等。
2、投標保證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加快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新增】
(2)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新增】
(3)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對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新增】
(9)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
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新增】
4、發包單位違反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115,新教材P116)
1)《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2)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2)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5)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5、公布的時限【改動】(19版教材P120,新教材P121)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
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6、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新增】(19版教材P121,新教材P123)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開工日期及開工通知【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
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2、工期順延【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3、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新增】(19版教材P133,新教材P1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增】
4、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改動】(19版教材P134,新教材P135)
(1)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
(2)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5)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新增】(19版教材P138,新教材P139)
《合同法》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新增】(19版教材P139,新教材P140)
在實踐中,有的將僅違反了地方規定的合同認定為無效是違法的。
7、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新增】(19版教材P147,新教材P148)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8、經濟補償【新增】(19版教材P153,新教材P154)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受托人的義務【改動】(19版教材P191,新教材P192)
受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擔賠償。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大改,著重復習】(19版教材P198,新教材P199)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新增較多,非重要內容,多看幾遍即可】(19版教材P247,新教材P248)
2、2019年2月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新增】(19版教材P267,新教材P268)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新增】(19版教材P268,新教材P269)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274,新教材P275)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新增】(19版教材P306,新教材P307)
2019年4月14日公布的《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新增】(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2號)則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的中止【新增】(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3、宣判【新增】(19版教材P348,新教材P349)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民訴法解釋》第238條規定,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款規定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