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視頻講解】
水工程實施保護的規定
禁止性規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按有堤防和無堤防兩種情況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限制性規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是不同的,管理范圍是指為了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管理的需要而劃分的范圍,如堤防工程的護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單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故管理范圍通常視為水工程設施的組成部分。保護范圍是指為了防止在工程設施周邊進行對工程設施安全有不良影響的其他活動,滿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劃定的一定范圍。
山丘區水庫管理范圍
(1)大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
(2)中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
(3)大壩兩端:以第一道分水嶺為界或距壩端不少于200m。
平原區水庫管理范圍
(1)大型水庫: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2)中型水庫: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3)大壩兩端:從壩端外延不少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