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工作日)
1、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2、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日
1、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
4、質量監(jiān)督機構:于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5、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7日
1、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xié)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
3、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4、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10日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
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15日
1、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可能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qū)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8、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10、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1、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