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
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日(工作日)(1個月)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長可延長30日。
3、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5、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6、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9、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10、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1、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13、、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14、施工起重機械,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個月(60日)
1、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2、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
3個月(90天)
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企業可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8、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不良行為公布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