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天
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1、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5、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6、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7、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9、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0、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1、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1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3、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4、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個月
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訴訟時效(1年)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2、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5、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人民法院管轄。
6、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7、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9、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