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表格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到市行政審批中心領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工程竣工質量驗收報告》、《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二、竣工綜合驗收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綜合驗收的工程,組織規劃、設計管理、消防、市政處、環衛處、園林局、開發辦、城建檔案館等相關部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填寫《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三、工程竣前檢查
建設單位填報"工程竣前檢查申報表",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竣前檢查意見。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等單位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竣工前檢查,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通知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四、竣工質量驗收
1、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組織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分管質量經理)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任驗收組組長。
2、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質量監督機構。
3、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及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及時提出竣工質量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形成結論性工程驗收意見。
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必須將備案所需文件整理齊全,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備案資料報市行政審批中心申請備案。
2、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違法行為,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備案文件齊全后,由備案機關發放《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建設單位憑《備案證》到房產、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單位辦理各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