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務人自愿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就是說,權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權利已被侵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經過20年的。其權利也失去法律的強制性保護。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聯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同一專業)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