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兩個部門在具體實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中明確規定了兩個部門相應的職責與分工。 建造師管理體制遵循"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注冊建造師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各專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專業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各省建設廳和同級的各專業部門負責本省和本專業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 來源: 注冊建造師制度體系由"1+6"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6"為《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其中,執業制度體系由"1+3"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3"為《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和《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來源:考試大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作為支撐,即職業實踐標準(含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注冊標準、執業標準和繼續教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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