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包括:
1)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3)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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