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相關合同
知識點八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為他人處理或管理事務(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合同,不同于行紀合同,后者委托的僅是商事貿易行為;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相互信任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委托人的義務:(1)支付運費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3)賠償損失的義務。
2、受托人的義務:(1)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2)親子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3)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的義務;(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5)承擔賠償的義務。
(三)委托合同的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
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為他人處理或管理事務(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合同,不同于行紀合同,后者委托的僅是商事貿易行為;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相互信任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委托人的義務:(1)支付運費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3)賠償損失的義務。
2、受托人的義務:(1)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2)親子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3)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的義務;(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5)承擔賠償的義務。
(三)委托合同的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
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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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