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2z208000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2z208010 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1.民事糾紛--民與民
?。?)民事糾紛的分類:財產(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人身(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主體法律平等、權利義務爭議、可處分性(財產)
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
2.行政糾紛---官與官、官與民
(1)行政糾紛的特征:從屬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單方意志性、強制性、無償為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種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二、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主要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爭議評審機制(新方式)
1.和解:民與民的自愿互諒,無須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
訴訟階段:和解--撤回起訴、中止訴訟---法庭制作調解書
仲裁階段: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
和解后,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調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不能上訴,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根據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決
?。?)沒有仲裁協議,不能啟動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對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點:自愿性、專業性、獨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執行的強制性和廣泛性
4.訴訟:法院審理、裁判、執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
?。?)民事訴訟的特點: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
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審判權
程序性:訴訟三個階段(一審、二審、執行程序)
三、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 民與官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行政復議的特點:行政機關侵犯合法權益、作出行政決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書面審查為主,不調解為原則
?。?)不服復議決定,仍可訴訟
2.行政訴訟:向法院申請 民與官
?。?)行政訴訟的特點:法院解決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page]2z208020 民事訴訟制度
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級別管轄: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訴訟標的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高級、最高級)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專屬管轄:法律規定的
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協議管轄:書面約定案件管轄范圍
適用于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簽訂地、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
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于一般地域管轄、協議管轄、不適用于專屬管轄
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范圍內,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無管轄權,不屬于本院管轄,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認為不屬于管轄范圍,不得再自行移送,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報請上級指定。如有管轄爭議,協商,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
?。?)管轄權轉移:上級有權審理下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對下級,無管轄權變有管轄權
(5)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主張該法院無權管轄,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人民法院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
1.訴訟代理中,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由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情形的,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已獲特別授權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和訴訟時效
1.民事訴訟的證據
(1)證據的種類: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證據的保全
證據可能滅世或以后難以取得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申請證據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證據的應用
證據應用的內容: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證據收集、證明過程、證明標準
¤舉證時限(有效舉證期限)
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舉證的時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法院征得雙方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質證: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疑、說明、辯駁
證人的質證:出庭作證,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 證人詢問
鑒定人的質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認證:證據的審核認定 法院審查判斷
審核認定的規則:
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證據與案件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綜合審查判斷
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非法的、瑕疵證據
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2.民事訴訟時效
?。?)法定時效期間,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闡明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進行裁判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如下債權請求權不予支持:存款、債券、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其他
?。?)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2年
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傷害賠償的、拒付租金
特殊訴訟時效:國家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為1年
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實際侵害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老天造成、客觀、外界的原因;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當事人行為造成的,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四、民事訴訟審判和執行程序
審判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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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審程序:起訴--受理---開庭審理---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6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3個月內審結
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7日內立案
簡易程序:標的額為各省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二審程序:上訴程序、終審程序
上訴期間: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提起上訴
上訴狀:通過原審法院提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的,二審法院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翻案
(1)有審判監督權限的法定機關或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程序:必須是判決有錯誤,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3個月內審查
?。?)申請再審的時間:翻案時效
在判決、裁定生效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5)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二)民事訴訟執行程序
審判程序是產生裁決書的過程,執行程序是實現裁決書內容的過程
1.執行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2.執行根據
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移交執行、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依據
執行根據的主要內容:(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生效的調解書等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仲裁機構制作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
(4)公正機構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
?。?)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
(6)支付令
3.執行管轄:財產部分,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他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程序
執行申請---執行開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6個月內未執行的,可以申請)
[page]2z208030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項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制度:必須依法訂立仲裁協議,才可以仲裁
2.排除法院管轄制度:仲裁、訴訟只能選擇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3.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再申請仲裁或者訴訟,不予受理;除非裁決被撤銷,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起訴
一、仲裁協議和仲裁受理
?。ㄒ唬┲俨脜f議
1.仲裁協議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無效;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可以表現為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2.仲裁協議的內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示要明確,確定,否則無效
(2)仲裁事項:爭議,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梢詤f議補充
?。?)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中約定2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一個,否則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只能仲裁
對法院的約束力:排他
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不可超出仲裁范圍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合同無效,仲裁協議有效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有異議,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雙方請求裁定對象不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ǘ┲俨檬芾?/p>
1.條件:有效仲裁協議、具體的請求和事實、受理范圍
2.審查與受理: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3.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1)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將保全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裁定
(2)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二、仲裁審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仲裁庭組成、開庭和審理、仲裁和解與調解、仲裁裁決
1.仲裁庭組成
普通程序:3人,各自選1人+共同選1人(首席仲裁員)
簡單程序:1人,共同選定
2.開庭和審理
(1)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審理
(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缺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3.仲裁和解與調解
(1)仲裁和解: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可以在任何階段執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反悔的,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重新發動仲裁
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不能重新發動仲裁
?。?)仲裁調解:仲裁庭作出裁決前,雙方同意下,主持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或裁決書,簽字生效
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作出生效
?。?)仲裁裁決
3人:服從多數,服從首席仲裁員
三、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2年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仲裁翻案,錯案才能翻
沒有仲裁協議的、無權仲裁、違反法定程序、證據偽造、隱瞞證據、仲裁員違法行為
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可以仲裁,可以訴訟
[page]2z208040 調解與和解制度
一、調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二、和解: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與
(1)階段:訴訟前、訴訟中、執行中、仲裁中
?。?)和解的效力;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2z208050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
一、行政復議---民告官
1.當事人申請和參加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合法性和適當性
2.申請時效: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復議的范圍(官---民)
?。?)行政處罰不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侵犯合法、認為違法、認為沒有依法辦理
?。?)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
行政處分(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不可以復議,不可訴訟的:抽象行政行為(官--全民)、行政批復和行政處罰(官--官)、行政機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民--民)
4.行政復議受理:5日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5.行政復議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法規科目單項選擇題60題,每題1分,共計60分;多項選擇題20題,每題2分,共計40分;總計100分。大家根據233網校老師講課中的章節重難點指引,看最新教材進行預習,再來聽精講班老師解讀教材考點,聽課時就不會一頭霧水,思路會比較清晰,也容易掌握各個考點。點擊聽課,進入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