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不得違法發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及時檢查隱蔽工程;及時驗收工程;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有: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接受發包人的有關檢查;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合同轉讓行為無效的有( ABD )。
A.甲將中標的某項目全部轉讓給乙施工單位
B.甲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務部分轉讓給丙公司,隨后通知乙單位
C.甲將中標的某項目的勞務作業全部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丁企業
D.甲不顧合同約定的不得轉讓債權條款,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
E.甲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隨后通知乙單位
2.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工期是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停工、不能按期開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果是因發包方原因造成的,發包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竣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拖延驗收的,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時,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已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則依據的是工程預算書。如果出現“黑白合同,”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在合同中如果有約定,就按照約定處理,但是,約定的計息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沒有交付、工程價款沒有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對于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和發包人可以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施工單位墊資20%,但沒有約定墊資的利息。后施工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建設單位支付墊資利息。對施工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正確的做法是( A )。
A.由于未約定利息,施工單位要求支付墊資利息,不予支持
B.由于墊資行為違法,施工單位要求返還墊資,不予支持
C.盡管未約定利息,施工單位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墊資利息,應予支持
D.盡管未約定利息,施工單位要求按低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墊資利息,應予支持
3.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當事人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是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約定賠償損失優于法定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但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或純獲利益合同例外。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前有撤銷的權利。無權代理是指沒有、終止或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一般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但被代理人可追認。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后或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時,合同才有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50t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購買數量,但一直未明確具體數量。交貨期屆至,乙將50t水泥交付給甲,甲拒絕接受,理由是已告知要變更合同。關于雙方合同關系的說法,正確的是( B )。
A.乙承擔損失
B.甲拒絕接受,應承擔違約責任
C.甲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接收
D.雙方合同已變更,乙送貨構成違約
5.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的變更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權利允許轉讓,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合同權利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且該通知未經受讓人同意是不能撤銷的。債務人對讓與人抗辯,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義務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可以一并轉讓,但得取得對方的同意。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撤銷權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合同撤銷后就不具有效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終止是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包括債務已按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及其他。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有:承包人明確表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承包人將承包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可請求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有: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6.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定金的條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違約可以免除責任。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7.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質與作用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沒有法律強制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三部分組成。
下列合同中,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有( CDE )。
A.建設單位為偷稅而訂立的施工合同
B.施工企業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C.建設單位因對工程內容存在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D.總承包單位將施工圖深化設計風險轉移給分包單位的合同
E.村民脅迫施工企業訂立的供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