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掌握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與非必備條款,以及試用期的規定。
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即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掌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014年2月,下列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不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條件的是( B )。
A.張女士于1994年1月份到甲企業后一直在該企業工作
B.趙先生2013年1月人職丁企業后,該企業在2013年11月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C.王先生于1992年進入乙國有企業工作,2011年3月,該企業改制,王先生已年滿50歲
D.李女士已經連續與丙企業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時,該企業將李女士提升為市場部部長
3.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動保護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0A的工資報酬。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符合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的有( AE )。
A.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作業
B.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低溫、冷水作業
C.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D.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勞動爭議的解決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應有( ACD )。
A.同級工會代表
B.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C.用人單位代表
D.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E.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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