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仲裁制度
1.仲裁三項基本制度(1)協議仲裁制度;(2)或裁或審制度;(3)一裁終局制度
2.仲裁協議
3.申請仲裁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4.仲裁庭組成,包括合議仲裁庭(3人)和獨任仲裁庭(1人)兩種。獨任庭仲裁員和合議庭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定。
4.仲裁審理開庭審理,可協議不開庭;仲裁不公開為原則,除國家秘密可協議公開。
5.仲裁中和解,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中調解,仲裁庭可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或裁決書(作出即生效)。
6.仲裁裁決:(1)仲裁裁決少數服從多數,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字,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3)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4)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訴訟
7.不予執行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無權仲裁的;(3)組成或者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證據是偽造的;(5)隱瞞了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