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期對照
1、申請成立期貨公司:審批時間6個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2、期貨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始經營或連續停業3個月的就撤銷審批資格。
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證監會受理3個月內作出批復。取得資格6個月內未取得會員資格的自動失效。PS也可申請非結算會員資格。
3、證監會收到IB業務申請的,須在20日內作出批復。
4、證監會在收到投資咨詢業務申請后2個月內做出批復。
8、期貨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會員結算范圍和異常情況暫停交易的為3日內報告證監會,及時編制交易情況周、月、年報表并公布,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向證監會匯報經營情況和工作報告。年后4個月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意與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報表報送時間比較)
9、充抵保證金:倉單、國債分別以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收盤價作為基準計算價值,以證券充抵的不得高于①基準價值的80%②會員在專用結算帳戶中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10、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的日期基本為5日,處罰基本為3萬以下。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股權被凍結或擔保的或其它重大事項,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股權被質押、凍結、查封、決定轉讓,涉嫌嚴重違規被調查、變更名稱、合并/分立/關閉/解散/破產、重大資產/債務重組、被撤銷/接管/托管及其它影響股權變更的,應3日內報告期貨公司,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5日內報告派出機構。
11、高管人員管理辦法基本為5日,期貨公司免除首席風險官應在決定前10日報告派出機構(首席風險官辭職的須提前30天向董事會與派出機構提出)。高管、董事、監事違規被調查或采取措施的應3日內報告派出機構;處罰均為3萬元以下。
12、首席風險官季后10日、每年1月20日前向派出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注意和8條對比),對董事會負責。
13、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取得30日內上任,過期作廢。
1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一般10日。2年未執業的在從業前須參加培訓。任職的須3年內未受刑事或行政處罰+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被撤銷資格。(注意與年限的比較進行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