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一【錯誤點】
1.銀行——存管銀行;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國務院——國務院監管機構
2.期貨交易所公布“平均價”×
3.期交所不需要編制、發布“日報表”。(要周、月、年)
4.實物糾紛,“交易所”所在地為履約地。
5.總經理應由董事擔任。
6.設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正式/全部**
7.章程中不記載“薪酬”。
8.“交易擔保金”——分級結算,全員結算只有風險準備金。分級結算設獨立董事。
9.不得以本人、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工作人員及配偶
10.首席風險官——公正×——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