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將客戶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報告、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測試試題:
下列關于期貨公司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法律責任的陳述,正確的有()。
A、情節嚴重的,責令期貨公司停業整頓或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B、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C、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D、對期貨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一)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二)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三)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四)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五)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六)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七)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八)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