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則》(2019年10月15日修訂):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1、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2、不配合協會檢查和調查的;
3、不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紀律懲戒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
(1)訓誡;
(2)公開譴責;
(3)暫停會員資格;
(4)取消會員資格。
4、有《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對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1)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2)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3)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