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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公布,2012修訂)
交易所:
1、期貨交易所會員:國內登記注冊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不得任交易所負責人、財會:被解除職務或撤銷資格未滿5年
3、交易所職責:提供場所設施服務、設計安排合約上市、組織監督交易結算交割、為交易提供履約擔保、對會員監督管理、其他
4、期貨交易所不得參與期貨交易,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非自用不動產業務。
5、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保證金、當日無負債、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戶持倉報告、風險準備金、其他。(分級結算的建立結算擔保金)
6、出現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報告證監局:提高保證金、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倉、暫停交易、其他。
7、異常情況:操縱期貨價格、不可抗突發事件、其他。
8、需證監局批準: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終止取消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終止合約、變更住所、合并分立解散、其他。
9、期貨交易所收益首先用于保證交易所運行改善。
期貨公司:
1、申請條件:注冊資本最低3000萬、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3年內無違法記錄
2、股東貨幣出資不低于85%。以貨幣或期貨公司必須的非貨幣資產出資。
3、批復: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6個月內批復。
4、期貨公司禁止業務:期貨自營、為關聯人融資、對外擔保。
5、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20天)、變更業務范圍(20天)、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2月)、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or控股股東發生變化(20天)、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20天)、其他(2月)
6、需派出機構:變更法人(20天)、變更住所(20天)、境內分支機構(2月)、變境內分支機構經營范圍(20天)、其他(20天)。
7、注銷:注銷了營業執照、成立后3個月未開始營業、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3個月、主動提出、其他。
交易規則:
1、先風險說明書,然后簽訂書面合同。不得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約定分享利益風險共擔。
2、不能從事期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監督機構、期貨交易所、保證金存管機構、期貨協會、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未提供開戶證明、其他。
3、交易所披露: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最低價、開盤收盤價
4、不能披露:價格預測
5、保證金可劃轉:支付可用資金、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費。
6、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結算
7、銀行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擔保,需銀監部門批準。
期貨業協會:
1、是自律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
2、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3、職責:教育組織會員、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受理客戶投訴、調解糾紛、業務培訓。
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
1、職責:制定規章規則,審批權,對品種活動監管,對各參與者監管,制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標準、管理辦法,監管信息公開,監管協會。
2、措施: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要求作出說明,財產權登記、交易記錄、財會資料、保證金賬戶、銀行賬戶,限制交易不超15天,特復雜30天。
3、受報送(交易所、期貨公司、保證金安存機構):財會報告、業務資料、其他。
4、投資者保障基金: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制定籌集管理使用辦法。
5、保證金存管機構:每日稽核
6、制定持續性經營規則:期貨公司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凈資本與境內外業務規模比例,流資與流債比例。
7、出現風險:可對期貨公司高管等談話,不改的可限制各種活動。改合格的3日內解除措施。不合格就撤銷資格。
8、出現重大風險:停業整頓,對高管則限制出境禁止轉移財產。
9、5日內受報告:期貨公司重大訴訟仲裁、股權凍結或擔保或發生重大事件。
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7年)
1、設置目的:補充投資者保證金損失
2、籌集原則: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
3、中國證監會管理、使用
4、管理原則:公開、合理、有效。
5、運用原則:保障合法權益、公平救助
6、啟動資金:累計截止到2006年12月底風險準備金總額的15%繳納。
7、后續來源:交易所交易手續費3%,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5~10千分之。
8、交易所在每季度結束15日內交。可接受社會捐贈,利息收益歸保障基金自己
9、暫停繳納:總額達8億;交易所or公司遭遇突發風險或不可抗力。
10、運用:限于存款、國債、銀行債券等
11、保障基金財務監管:財政部。業務監管:證監會。
12、補償原則:個人10萬一下全補,超的90%。機構投資10萬一下全補,超的80%。不足補償由后續繳納的再補。補償后,保障基金有受償權,參與清算。
13、使用基金須報證監會和財政部。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07年)
1、交易所:會員制(均等份額認繳)、公司制。受證監會監管,設立由證監會審批。標明:商品交易所or期貨交易所
2、職責:交易規則、發布市場信息、監管期貨行為、查處違規。
3、申請材料: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擬加入會員或股東名單,擬任用高管名單,理事會候選人或董事監事人員名單簡歷,場地設備資金證明等。
4、交易所章程:基本業務制度(非所有),會員權利義務等。
5、需證監會批準:變名稱、注冊資本;交易所合并(吸收合并、分立合并)分立。
6、向證監會報告:交易所聯網(10日內報)
7、交易所解散:營業期滿、會員大會股東大會決定,證監會決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8、會員大會職權:決定增減注冊資本、決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項,決定理事會提交的其他。此外都是審定或審議。可選舉更換會員理事。
9、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集,每年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員理事不足章程規定2/3,1/3會員聯名提議,理事會認為必要。由理事長主持,議事于10日前通知會員。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才有效,結束后10日內報證監會。
10、理事會:每屆3年,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決定專門委員會設置、決定會員接納退出、決定紀律處分、決定交易所變名稱住所、決定會計事務所聘用,其他都是審議監督。)會員理事(會員大會 選舉)和非會員理事(證監會派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兼任總經理。
11、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開前10日通知理事(臨時:1/3理事聯名提議,證監會提議,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12、理事會可設專門委員會:監查、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
13、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均由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最多連任2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法人,是當然理事。
14、總經理職權: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制度和決議,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決定機構設置解聘工作人員,決定工資和獎懲,其他都是擬定(風險準備金使用方案,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名稱住所變更)
15、任免中層人員,應于10日內向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