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可以回避。( ?。?br />
132、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后,公司繼續存續的,存續公司的名稱中仍可以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
133、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應當將會議表決事項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br />
134、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不得轉讓會員資格。( ?。?br />
135、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即可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br />
136、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其中,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
137、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期貨交易所所有,除用于期貨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和保證期貨交易所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行外,嚴禁挪作他用。( ?。?br />
138、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br />
139、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
140、
期貨公司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首席風險官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常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