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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模擬練習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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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甲證券公司接受了其控股的乙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在為乙介紹客戶的過程中,甲的下列行為符合規定的是()。
A.向客戶明確說明是接受乙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的
B.如實告訴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風險及流程
C.向客戶約定平分客戶在期貨投資中受到的損失
D.對客戶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查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2、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A.向客戶約定分享收益
B.以個人名義提供期貨投資服務
C.以公司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D.向投資咨詢服務的客戶提供內幕消息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選項ABD為不得有的行為。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收取報酬應以期貨公司名義,選項C行為合規。
3、期貨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
A.正確
B.錯誤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