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2、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后,應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相應結算會員資格;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3、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4、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據此規定,凈資產總額不是期貨公司對風險進行調整的依據。
5、A【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6、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要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7、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根據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8、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
9、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結算協議。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二)保證金標準;(三)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四)風險管理措施;(五)結算流程; (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七)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八)協議變更和解除;(九)違約責任;(十)爭議處理方式;(十一)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0、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