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期貨市場風險管理 [章節重點視頻講解]
第二節期貨市場風險監管體系
一、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與自律規則
1.相關法律法規:暫時沒有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專門系統地規范和調整期貨市場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期貨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仲裁法》等法律的相關內容從不同的角度對期貨市場具有規范和調整作用。
2.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2007年4月1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暫行條例》(1999年制定出臺)作了重要修改:
(1)擴大了適用范圍,將金融期貨、期權交易納入調整范圍,為推出金融期貨提供了法律基礎,并明確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市場由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
(2)對交易結算制度進行了創新,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級結算制度;
(3)適當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在原有經紀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境外期貨經紀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4)強化對期貨公司監管的基礎制度建設,要求實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實施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建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5)強化證監會期貨監管職能,豐富了監管措施和手段,例如對涉嫌違法違規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條件的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對期貨公司予以限制或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分支機構,限制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撤銷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等;
(6)加強自律管理,規定了期貨業協會的地位和職能;
(7)規定了變相期貨交易的具體認定標準。
3.自律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對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完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了股指期貨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或修訂完成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規則》、《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則》、《期貨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規則》、《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和《中國期貨業協會行業信息數據庫系統管理規則》等六個自律規則。
二、期貨市場監管機構
1.境外期貨監管機構
(1)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簡稱CFTC);
(2)英國:證券投資委員會(SIB),非營利的民間機構或準政府組織,實行會員制,主席由財政部長或英格蘭銀行行長任命,是議會授權并向其報告工作的獨立的管理機構;
(3)香港:1985年香港商品交易所更名為香港期貨交易所,2000年香港期貨交易所與香港聯交所合并,組成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HKEx),簡稱香港交易所,并成為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統一監管。
2.中國期貨監管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在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2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3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5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地方派出機構。證監會總部設在北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各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3)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主要職能:
1建立并管理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系統,對期貨保證金及相關業務進行監控;
2建立并管理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信息查詢及其他服務;
3督促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執行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4將發現的各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安全的問題及時通報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后續調查,并跟蹤處理結果;
5為期貨交易所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6研究和完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不斷提高期貨保證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三、期貨市場行業自律組織
1.期貨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涉及以下內容:
(1)對會員資格的審查;
(2)監督交易操作規則和程序的執行;
(3)制定客戶訂單處理規范;
(4)規定市場報告和交易記錄制度;
(5)實施市場稽查和懲戒;
(6)加強對制造假市場的監管。
2.期貨行業協會自律監管
(1)美國:全國期貨業協會(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簡稱NFA)和成立于1955年的期貨業協會(FIA,其前身是商品交易公司協會ACEF);
(2)英國(典型的以自律為主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管的國家):
實施政府監管的機構是證券投資委員會(SIB),下設4個覆蓋英國投資各方面的自律組織,分別是證券期貨業協會(SFA,監管涉及證券業、期貨和期權的公司)、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監管從事資金管理的公司,如退休基金、投資信托基金等)、金融中介、管理人和經紀商監管協會(FIMBRA,監管提供咨詢和安排交易的中介公司)以及人壽保險和單位信托基金監管組織(LAUTRO,監管推銷人壽保險和單位信托基金的公司)。目前,后兩個自律組織已合并為個人投資管理局(PIA)。
3.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12月。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中期協由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系會員組成。會員是指經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特別會員是指經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的地方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