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做盈利保證不得共享利益和風險。
2.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來進行交易
國家機構個事業單位
國務院期貨監督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證券期貨市場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3.期貨公司及時發布信息。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4.期貨公司收取的客戶保證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況
依據客戶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5.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通性好的有價證券進行期貨交易具體比例國家規定。
6.期貨交易所會員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及時的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的損失會員自己承擔、
7.客戶保證金不足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的追加的話期貨公司應當強行的平倉。
8.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總量。交割倉庫不得有下面行為:
出具虛假倉單
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泄露與期貨交易相關的商業秘密
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期貨交易
9.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取得對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10.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11.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擔保業務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家企業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