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中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這一優先受償權是以設置抵押的實物形態變成值來實現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實物形態為抵押主體,以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方式作為債務擔保的一種法律保障行為。
種類
(一)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著物等;
(二)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三)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四)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五)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六)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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