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2007年3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并于4月15日正式實施,這是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面修訂后出臺的、著眼于我國期貨業規范發展的一個全新的期貨“新規”,修訂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將規范的內容由商品期貨擴展到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進一步強化了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的配套辦法也將隨之調整,2007年4月12日證監會已經發布了《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于4月15日正式實施,之后陸續正式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試行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等規章,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
另外,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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