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五:無追索權的保理?債權讓與!
——來源于233網校陳飛老師
(一)立法規定
民法典(草案)第767條 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二)規則解讀
1、無追索權的保理,本質上可以理解為債權讓與。
2、無追索權的保理,保理人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求償,不能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求償。即,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無追索權。
3、無追索權的保理,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求償后,所獲得的清償,無需清算。即,保理人就所獲得的清償,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超額部分。
4、無需清算的理由:
(三)無追索權保理的法律關系模型圖
1、模型示意圖
圖表 1:無追索權保理的法律關系示意圖
2、上圖說明:
(1)甲對乙有100萬應收賬款債權,丁對乙有60萬普通債權。丁不是該100萬應收賬款的另一保理人。
(2)甲丙訂立保理合同,約定:
第一,甲將對乙的100萬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萬,作為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的對價;
第三,約定丙對甲無追索權,或對追索權未作約定。
(3)清償期屆滿之后,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僅有權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乙清償。因為,丙受讓了甲的債權,丙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第二,債務人乙向丙清償以后,無須進行清算。
即,乙向丙清償100萬元,丙獲得100萬后,該100萬,丙有權全額保留,無須將多的20萬返還給甲。因為,這100萬的債權自從轉讓給丙之后,就與甲無關了。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對乙的該100萬應收賬款債權主張優先受償。
即,丙對乙的100萬債權,不得對抗乙的另外債權人丁。因為,債權不具有優先性,具有相容性。
第四,丙無權選擇請求債權人甲返還80萬元本息。因為,表面上是,保理人丙對債權人甲無追索權;本質上是,保理人丙從債權人甲處買斷該100萬債權后,丙與甲就沒關系了。
(四)無追索權保理的原理解讀
1、無追索權保理的本質是什么?
無追索權的保理,可以理解為債權讓與。
2、無追索權的保理,與有追索權的保理,有什么區別?
區別,具體如下:
(1)無追索權的保理,與有追索權的保理,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
(2)無追索權的保理,本質上可以理解為債權讓與,是一種財產權的轉讓。
(3)有追索權的保理,本質上可以理解為債權的讓與擔保,是一種擔保方式。
3、為什么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求償后,所獲得的清償,無需清算,無需向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退還超額部分?
(1)從具體規則上來說。
第一,這是債權讓與的應有之意,無追索權保理中的保理人受讓了應收賬款債權,成為新的應收賬款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應收賬款的債權債務關系。當然應當是應收賬款的新的債權人,也就是實際債權人(保理人),有權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清償。
第二,而且清償之后,作為新的債權人的保理人,當然有權保有該清償,當然無需向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返還超額部分。因為,這個應收賬款債權自從轉讓給保理人之后,就與原債權人無關了。
(2)從原理上來說。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由于保理人在無法從應收賬款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后,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追索,因此,無法獲得清償的風險較低。但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在無法從應收賬款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后,不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追索,因此,無法獲得清償的風險較高。
承受高風險的人,獲得更多的受益,承受較低風險的人,獲得較少受益。這樣一來,權利與義務一致,也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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