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張某欲殺李某,向李某的房間開槍射擊,但李某已于8小時前離開,因此未遭殺害。此案中,對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A.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B.犯罪的成立要求張某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
C.張某的認識必須與客觀事實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D.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題中,張某主觀上有殺害李某的意圖,客觀上已經著手實施了殺害李某的射擊行為,只是對李某當時不在房內的情況沒有認識到,而導致殺人行為未能得逞。所以,張某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對自己所犯罪行有達到法定程度的認識即可,并不要求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本題中,張某雖然沒有認識到李某不在屋內,但是,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以及實施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認識,因此,不妨礙其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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