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環保局與水利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某化工廠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對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聯合作出責令該廠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決定。某縣水利局工作人員田某向該廠送達決定書時,遭到該廠職工圍攻而受傷。該廠不服,以某縣水利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應當通知某化工廠變更被告
B.某縣水利局可以對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訴來源:www.examda.com
C.田某可以成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廠同意,某縣環保局為本案的被告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中,縣環保局與水利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共同作出的處罰決定,因此,縣環保局與水利局為共同被告,法院應當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變更被告。因此,A項說法錯誤。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訴,因此,B項說法錯誤。在本案中,田某是縣水利局的工作人員,他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他的行為后果或權利歸屬于縣水利局,他不能作為獨立的主體參加到行政訴訟活動中。因此,C項說法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2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此,D項說法正確。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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