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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考前估分試題及答案

來源:233網校 2013年8月13日
  11 方某故意傷害一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聘請某公安機關的鑒定人陳某進行鑒定,并通知陳某出庭。開庭時,被告人以陳某不是高級職稱為由申請其回避,并以檢察院出席法庭的書記員馬某曾經接受過被害人的請客為由申請其回避,對此行為的評價,下列正確的選項是:
  A. 兩人的回避均應由法庭當庭駁回
  B. 兩人的回避均應由法院院長決定
  C. 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陳某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D. 陳某的回避由合議庭當庭駁回,馬某的回避問題由檢察長決定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該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該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該法第31條規定:“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故D項正確。
  1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與人爭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將對方砸成重傷后逃竄至T市,被群眾扭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立案偵查,并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關于刑事拘留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拘留后,應立即將潘某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12小時
  B. 除無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于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潘某家屬
  C. 公安機關拘留潘某時,除緊急情況外,必須出示拘留證
  D.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潘某,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D。《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款:“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據此可知,不論是否是緊急情況,均須出示拘留證。C項錯誤。第2款:“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故A項錯誤。由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而故意傷害罪并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礙偵查而不予通知的條件,因此8項錯誤。該法第84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故D項正確。
  13 關于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A.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B.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包括村委會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會工作人員
  C.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這部分人員
  D.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這些人員。根據立法解釋的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包括村委會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說法并不正確,因為只要是協助人民政府從事 公務的村委會工作人員,都可以國家丁作人員論。
  14 關于單位犯罪的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B. 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
  C. 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D. 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因此,獨資、私營企業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所以,A選項說法錯誤。單位犯罪可以分為兩類:純正的單位犯罪和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個人構成(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選項B是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表述,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所以,C選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所以,D選項正確。
  15 依據《刑法》規定,下列哪一種情形屬于沒收財產刑的刑罰?
  A. 甲某犯貪污罪,法院沒收屬于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
  B. 乙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獲利400萬元,法院予以沒收
  C. 丙某用自己的漁船組織偷越國(邊境,被法院予以沒收
  D. 丁某販賣毒品1500克被當場查獲,對其1500克毒品予以沒收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64條位于“量刑”一節,規定了對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題中,B、C、D項屬于本條規定的犯罪工具、違禁品、違法所得的程序性沒收,不屬于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
  16 關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C. 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D.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依法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后不能少于20年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A項,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15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問,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項正確。
  B項,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15條的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無期徒刑不能少于13 年。所以此選項錯。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1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項正確。
  17 甲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話線,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甲應按照下列哪一選項處理?
  A.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B. 破壞交通設施罪
  C. 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
  D. 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本題考查想象競合犯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相關內容。甲的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工具、設施的犯罪是沒有疑問的。問題在于鐵路專用電話線是交通設施還是公用電信設施。應該說它是交通設施,因為它是鐵路專用電話線,是鐵路正常運行、安全進行的必備設施,因此屬于交通設施。這個題目提示我們:對于想象競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張認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選擇定該罪的答案,穩妥的做法是選擇構成兩個罪,擇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題中,即使甲最終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我們也不能選B項,只能選C項。當然,如果本題變成多項選擇題的話,我們可以說行為人既觸犯了盜竊罪,又觸犯了破壞交通設施罪,屬于刑法上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理,故C項當選。
  18 某縣城管大隊、縣公安局、縣文化局、縣工商局等單位根據縣政府的決定對本縣的春聯市場進行突擊檢查,發現陳某在其租書房內超范圍經營春聯。上述機關對其聯合作出處罰決定,沒收了其全部春聯,并處罰款800元。陳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陳某起訴,法院認為處罰顯失公正,判決變更罰款為200元。對此,陳某如提出行政賠償,則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上述具體執法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B. 縣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為上述具體執法機關是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其處理決定經縣政府復議維持
  C. 上述具體執法機關和縣政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因為前者是執行后者的決定,并經后者復議維持
  D. 上述具體執法機關中任何一機關都可單獨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 條第2款的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根據第8條的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另外應注意的是,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一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被請求機關也都有責任給予全額賠償;請求人在獲得全額賠償后不得再向其他機關請求賠償。但這并不改變其他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地位。先行賠付的機關有權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追償。
  19 下列哪一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館吃飯,在食物中發現一只蒼蠅,遂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為由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3000元。乙迫于無奈付給甲3000元
  B. 甲到乙的餐館吃飯,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準備好的蒼蠅,然后以砸爛桌椅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3000元。乙迫于無奈付給甲3000元
  C. 甲撿到乙的手機及身份證等財物后,給乙打電話,索要3000元,并稱若不付錢就不還手機及身份證等物。乙迫于無奈付給甲300元現金贖回手機及身份證等財物
  D. 甲妻與乙通奸,甲獲知后十分生氣,將乙暴打一頓,乙主動寫下一張賠償精神損失費 2萬元的欠條。事后,甲持乙的欠條向其索要2萬元,并稱若乙不從,就向法院起訴乙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 B。甲在食物中發現一只蒼蠅,其民事權利受到了損害,甲是有權利向乙要求損害賠償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所以甲索要錢財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行其行為本身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不屬于非法索要。至于應當索要多少,則是依法予以認定的問題,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所以甲的行為至多算是濫用民事權利,是維權過度,而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故A項不當選。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準備好的蒼蠅,然后以砸爛桌椅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3000元的行為是自己設計的違法行為,其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以威脅的方式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具有社會危害性,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區分的一個關鍵問題在于,搶劫罪的暴力、脅迫是針對人身的,并且是當場實施或者以當場實施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實施為要挾。并且,搶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本案中,行為人對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沒有達到如此程度。選項B正確,當選。甲撿拾到乙的財物,以此索要報酬的行為,實際上仍在民事法律調整范圍之內。雖然在我們國家規定撿到物品有交還的義務,但在法理上這一點一直存在爭議,在現實當中這一規定執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許多國家撿拾到遺失物而得到報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以及在認定構成犯罪比較牽強的時候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釋的原則,不應把甲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故C項不當選。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可以考慮定侵占罪,即撿到他人東西不想歸還,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但無論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認為,行為人實施了敲詐行為,但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案中,行為人是事先已經控制了被害人的財產。所以,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甲的配偶權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創傷,在法律上理應得到精神賠償,而且本案當中乙是主動寫下一張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的欠條,甲在主觀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決仍在民事法律調整范圍之內,所以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再者,甲還是選擇了合法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即準備向法院起訴乙。故D項不當選。
  20 關于獨任制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
  B. 獨任制審判可以由人民陪審員進行
  C. 基層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
  D.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和第210條的規定,獨任制的適用范圍是: (1)就法院級別而言,只限于基層人民法院;(2)就案件類別而言,只限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同時,獨任制不能適用于人民陪審員,故選項A、B、C錯 誤。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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