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于刑罰的執行機關說法正確的縣.
A. 張某被判處死緩,本案應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B. 李某被判處沒收財產,本案應當由法院負責執行
C. 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本案應當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D. 肖某被判處管制,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刑罰的執行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據此可知,選項A錯誤,死緩應當由監獄來執行。選項C錯誤,余刑在3個月以上的由監獄負責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據此可知,選項D錯誤,管制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1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可知選項8正確。
32 在第二審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項表述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A. 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在不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搶奪罪改為搶劫罪
B.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僅有被告人的妻子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訴,法院第二審判決對被告人加刑
C. 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但量刑偏輕,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對被告人加刑
D. 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搶奪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搶奪罪量刑偏輕,而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不變的情況下,增加搶奪罪的刑期,減少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依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故B項錯誤。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25條規定:“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可知,C、D項錯誤,A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項。
33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監獄在執行張某的有期徒刑過程中,發現對其判決有錯誤的,應當轉請下列哪個機關處理?
A. 人民檢察院
B. 服刑地人民法院
C. 人民檢察院或者服刑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34 甲駕車接打電話沒有注意闖了紅燈,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二人,撞死乙,同時將丙卷入汽車底盤,甲意識到汽車底盤下可能有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飛奔,將被害入拖行800米,致其死亡。對此案的認定,下列錯誤的選項是:
A. 甲構成交通肇事罪
B.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
C. 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對甲應數罪并罰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本案中,甲對于乙的死亡,是由于交通肇事罪引起,為過失犯罪;對于丙的死亡,則是一種間接故意,屬故意殺人罪,應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受損,本案不符合。故C當選。
35 張某涉嫌****案,本案一審法院進行了公開審判,被告人被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案二審法院的處理正確的是:
A. 二審法院直接進行改判
B. 二審法院只能維持原判
C. 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D. 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本題考查了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本題中一審對****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違反了公開審判的相關規定,所以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所以選項D正確。
36 某區人民法院對甲某傷害乙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在一審判決宣判后,只有被告人甲某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判決中的荊事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對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一并作出處理
B. 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然后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
C. 應該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再審
D. 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3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故C項當選。
37 關于拐賣婦女罪,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哪一項?
A. 甲拐賣婦女乙,并在拐賣過程中,對乙實施****,對甲應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
B. 甲拐賣婦女乙,并在拐賣過程中,造成被拐賣婦女死亡,對甲應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
C. 甲拐賣婦女乙,并在拐賣過程中,故意將乙殺害,對甲應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
D. 甲拐賣婦女乙,并在拐賣過程中,對乙進行非法拘禁,對甲應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奸淫、造成被拐賣的婦女重傷、死亡的,屬于加重犯,法定刑升格,仍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但不包括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如果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對拐賣婦女中的非法拘禁行為,可以按照吸收犯,不再評價。故,ABD三項正確,C項錯誤。
38 某故意傷害案,縣基層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訴期內沒有上訴、抗訴。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 被害人李某的胞兄可以向該縣基層法院提出申訴
B. 被告人張某的父親可以向該縣所屬的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C. 法院或檢察院接受申訴后,原判決繼續執行
D. 法院或檢察院接受申訴后,原判決暫停執行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故ABC項正確,D項錯誤。
39 趙某欲經營服裝市場,需要一定的資金,于是盯上了個體戶李某。一日,趙某潛入李某家中,將李某殺死,然后將室內現金洗劫一空,共計l0萬元。關于趙某行為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
B. 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C. 只構成搶劫罪一罪
D. 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一罪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 罪定罪處罰。”趙某的行為符合了牽連犯的構成要件。牽連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趙某潛入李某家,是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即搶劫財物行為,因此,只能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故 C項當選。
40 甲系某公司經理,乙是其司機。某日,乙開車送甲去洽談商務,途中因違章超速行駛當場將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傷。乙欲送丁去醫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談商務,并稱否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于是,乙打電話給120急救站后離開肇事現場。但因時間延誤,丁不治身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不構成犯罪,乙構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C. 乙構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甲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D. 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刑法》第l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違章駕駛撞死一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導致另一重傷受害人丁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屬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況,不單獨成立其他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題目中甲的行為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最高司法機關之所以認為甲、乙二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車輛駕駛人員肇事引發交通事故雖是過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卻是故意的。盡管前后在主觀方面發生變化,有所不同,但刑法并未因此對故意逃逸的行為單獨定罪,而是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以一罪論處。第二,指使者雖未幫助或教唆實施肇事行為,但在明知肇事已發生的情況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實施逃逸行為。最終,肇事行為與共同逃逸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對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故指使者應與肇事者共同對這一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此,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故B項正確。由于ACD項與B項矛盾,因而是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