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哪些情況不構成破壞交通工 具罪?
A. 破壞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交通工具
B. 破壞已制造完工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 工具
C. 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或零部件,制造隱患,足以使其具有發生傾覆或毀壞的危險
D. 徹底毀壞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使其無法使用
參考答案:A,B,D 系統解析: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已經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經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必須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即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與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緊密相連,或者使交通工具報廢或嚴重毀損;行為人所破壞的還必須是正在使用期間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壞的是尚未投人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故ABD三項當選。
62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選項錯誤的有:
A. 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
B. 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時認識幾個街頭混混,整天游手好閑,2006年12月25日圣誕節,在繁華街道上搶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經診斷為腦震蕩。后被抓獲,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起訴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區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為由,決定不公開審理此案
C.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法院雖然未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辯護權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同被告人類似的訴訟權利。這些都是辯論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D. 2007年李某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由于該區法院案件較多,審判員每天都要開兩個庭。所以按照慣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孫某獨任審理了該案,擔任法庭記錄的是實習生小李(某大學大四學生)。但法院判決書上署名的則是“審判員孫某”和“書記員李某”
參考答案:A,D 系統解析: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1條的規定:“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可知人民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A項表述未設例外,只是籠統說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是錯誤的。依《刑事訴訟法》第274條的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此案開庭時秦某雖已滿18周歲,但其犯罪時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是正確的.B項表述正確。辯論原則是指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應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辯論,法院裁判的作出也應以充分的辯論為必經程序,辯論圍繞案件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展開,對辯論原則的貫徹實施重點體現在對被告人的辯護權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辯護是辯論原則的典型體現,所以C項正確。D項的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所以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可以適用獨任制審理,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獨任審判可由一名審判員進行審理,而不能由書記員、人民陪審員、法官輔助人員等審理,故D項說法錯誤。綜上,本題A、D項當選。
63 關于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擔,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說明其要承擔證明責任
B.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應該承擔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而且在事實真偽不明時,自訴人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C. 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時,辯方要承擔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的責任
D. 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檢察機關應當首先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這一事實的存在;檢察機關證明了該事實,被告人就應當承擔其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證明責任
參考答案:B,C 系統解析:證明責任是指控方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訴訟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的責任。A項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并非說明要犯罪嫌疑人承擔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故A項混淆了二者的關系,故錯誤。
一般而言,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表述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從理論上講我國并沒有確定完整的無罪推定原則,但其中符合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的核心思想還是為我們所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證明陂告人有罪的責任,一般分為4類情形:(1)公訴案件中由公訴人來承擔。(2)自訴案件中由自訴講的原告來承擔。因此,B項中的自訴人對其控訴承擔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是正確的。(3)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4)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因此,C項中的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時必須承擔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的責任,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違反,是錯誤的。
當然在我國存在一定的例外,某類案件中,被告人負擔一定的證明責任。最主要的也是經常要考查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該規定,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檢察機關應當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印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這一事實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說明差額部分的來源是合法的即可。因此,D項是正確的。
64 下列關于甲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
A.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行為,乙竊得財物后,甲又窩藏了乙所盜竊的財物
B. 乙為了制作標本販賣牟利,盜竊尸體后,由于怕人發現,對甲說明實情將尸體存放于甲的倉庫
C. 甲明知乙騎的摩托車為乙盜竊所得而將摩托車偷走
D. 乙為了搶劫財物對丙實施暴力致其死亡,正在這時熟人甲途中經過,得知真相后與乙商定,由乙負責將丙尸體藏匿
參考答案:A,C,D 系統解析:A項中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C項中甲構成盜竊罪,D項中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B項中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下列哪些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A. 張三因和李四爭女友,將李四打成輕傷
B. 趙某因追求王某不成,將其****
C. 劉某因索債不成,將秦某非法拘禁
D. 向某因找汪某借錢不成,將汪某的女朋友綁架
參考答案:A,C 系統解析:【答案及解析】 AC。本題考查的是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選項AC屬于法條規定的情形,可以適用。選項BD量刑都在3年以上,不能適用該程序。
66 甲從銀行取款5萬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的毆打。甲回家后將錢藏起,到公安機關報案,稱乙搶劫了自己剛從銀行提取的5萬元錢。公安人員據此拘傳了乙并經數天調查后發現破綻,最后從甲家中將該5萬元錢搜出。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A. 誣告陷害罪未遂
B. 誣告陷害罪既遂
C. 偽證罪
D. 誹謗罪
參考答案:A,C,D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243 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要符合捏造事實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條件。甲的行為即為誣告陷害。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誹謗罪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67 已滿14周歲不滿l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A. 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 參與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
C. 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行為的
D. 參與走私,并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
參考答案:C,D 系統解析:
【答案及解析】 CD。本題考查的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14~16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對于《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八種行為,只要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八種行為的,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請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舉個例子,l5周歲小孩子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殺人罪。這與《刑法》第239條所規定的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定綁架罪是不矛盾的。因為《刑法》第239條關于綁架罪的規定,其主體是l6周歲以上的人。14—16周歲的人綁架并殺害被害人的,其綁架行為刑法是不予評價的,刑法僅評價他的故意殺人行為,當然只能定故意殺人罪。選項A中是指過失造成被運送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選項B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也是過失,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注意,《刑法》第239條關于綁架罪的規定中區分了過失與故意致被綁架人死亡兩種情形,故意致被綁架人死亡的,屬于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實際上,刑法中所規定的“致使×××死亡”的規定大都指過失,而“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則一般認定為故意。C項中屬于****行為,定****罪。行為人的強迫賣淫行為,由于其沒有達到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故對此不用承擔刑事責任。D項中走私行為并不受刑法評價,并且妨害公務行為本身也不受評價,但行為人在妨害公務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重傷,這顯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因為妨害公務罪的手段行為是暴力,因此,應定故意傷害罪。故CD項當選。
68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法院在審理二審案件時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 對于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都應當公開審理
B. 對于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可以不開庭
C. 二審法院進行審理后,對于事實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對于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D. 在對自訴案件進行二審時,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
參考答案:B,C 系統解析: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F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為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而不是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故A錯誤,B正確。
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故C正確。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3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故D錯誤。故本題BC當選。
69 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行政案件,必須發回重審的有:
A. 某市工商局和稅務局以共同名義對甲進行處罰。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稅務局為被告起訴。一審法院僅通知市稅務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參加訴訟,并作出維持判決。甲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B. 某縣公安局以甲毆打乙并導致輕微傷為由,對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拘留和罰款決定。法院的一審判決僅涉及拘留問題而未涉及罰款問題,甲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C. 某縣公安局以銷售淫穢物品為由對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釋放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拘留決定,一審法院判決維持。甲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并在二審中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行政拘留決定違法,且屬于行政賠償范圍
D. 某縣公安局以銷售淫穢物品為由對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釋放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拘留決定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僅判決確認拘留決定違法而未涉及賠償問題。甲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A,B 系統解析:【答案及解析】AB。《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條規定,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故,本題應選AB。
70 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 甲在車間工作時,不小心使一根鐵鉆刺人乙的心臟,甲沒有立即將乙送往醫院而是逃往外地。醫院證明,即使將乙送往醫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醫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B. 甲盜伐樹木時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將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傷者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C. 甲帶鄰居小孩出門,小孩失足跌入糞塘,甲嫌臟不愿施救,就大聲呼救,待乙聞聲趕來救出小孩時,小孩死亡。甲不及時救助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D. 甲亂扔煙頭導致所看倉庫起火,能夠撲救而不救,迅速逃離現場,導致火勢蔓延財產損失巨大。甲不撲救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參考答案:B,C,D 系統解析:A選項說法錯誤。構成不作為犯,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作為義務,二是有作為能力,三是有因果關系,即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或者說存在結果回避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行為人的不作為才導致了危害結果的出現),這在理論上也被稱之為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本案中,“即使將乙送往醫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故甲的行為不成立不作為犯。
B選項說法正確,要成立不作為犯,必須要具有作為義務。一般認為,行為人只要創設了風險,均具有作為的義務,先前的犯罪行為創造了風險的,也具有作為義務,可以成立不作為犯,除非刑法有特別規定。本案中,行為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樹木,樹木倒下時砸著他人頭部,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會導致死亡結果,但未予救助。盜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分別是《刑法》第344條與第345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第344、345條并沒有就該兩罪規定死亡結果,換言之,造成死亡的行為以及死亡結果不能評價在盜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中。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盜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行為,視為導致行為人負有搶救義務的先前行為,從而視案情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盜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實行并罰
C選項說法正確,甲將一個未成年人帶出來,創造了風險,當然有救助的義務,在小孩面臨風險時不履行救助義務的,當然成立不作為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帶一個成年人出門,發生了此風險的,甲沒有救助義務,因為成年人之間從事社會正常風險行為,相互之間沒有救助義務。
D選項說法正確,甲的先行行為亂扔煙頭導致所看倉庫起火,創造了風險,甲當然有滅火的義務,不履行滅火義務而放任火災的發生的,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