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包括了上述8種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觸犯的具體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經典考題36】(2008年試卷二第53題)《刑法》規定,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15周歲的甲在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強行奸淫幼女。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負刑事責任,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
B.拐賣婦女、兒童罪包含了強奸罪,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C.15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強奸罪
D.拐賣婦女、兒童罪重于強奸罪,既然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就應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奸罪實行并罰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負刑事責任,但對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實施的強奸行為當然承擔刑事責任,直接根據觸犯的罪名強奸罪定罪處罰。例如15周歲的甲綁架乙,之后殺害乙的,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認定為綁架罪(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所以ABD三選項說法錯誤,C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ABD.
2.“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這里還包括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達到重傷程度)論處的情形,常見的有: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第121條);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138條);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第240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傷害被拐賣人的(達到重傷程度)(第241條);
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第239條);
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7條);
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8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89條);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92條第2款);
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第333條)。
注意:在其他犯罪的規定中,只要對重傷、死亡的結果是故意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能評價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只能評價為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則不負刑事責任。例如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等等,其中致人死亡屬于過失的情形,對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3.“強奸”包括刑法規定中所有能評價為強奸行為行為: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成立強奸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該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組織、強迫賣淫的過程中,強奸后迫使婦女賣淫的,成立強奸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該行為的,成立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奸淫幼女的情形,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奸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4.“搶劫”不限于搶劫財物的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搶劫罪不僅包括第263條的搶劫罪,還包括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其他情形:
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267條第2款);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第289條)。
注意:
第一,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中上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5.“投毒”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危險物質)。
注意: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但沒有規定決水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實施的行為,所以原則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后者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采取決水等方式殺人的,當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行為既包括實行行為,還包括相應的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即行為人對這八種行為僅實施了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經典考題37】(2010年卷二第4題)甲(十五周歲)的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
A.春節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十多萬元財產損失
B.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
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
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
解析:
A選項中的行為屬于失火行為,十五周歲的甲不成立犯罪。
B選項中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十五周歲的甲成立故意傷害罪(重傷)。
C選項中的行為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十五周歲的甲不成立犯罪。
D選項中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輕傷的行為,十五周歲的甲不成立犯罪。
本題正確選項為B.
【經典考題38】(2006年試卷二第51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A.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參與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
C.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強奸行為的
D.參與走私,并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
解析:
(1)A選項中“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表明對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無論是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加重的情形也不承擔刑事責任。A選項錯誤。
注意: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故意殺害被運送人,或者對檢查人員殺害、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承擔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刑事責任。
(2)B選項中“致使被綁假人死亡的”表明對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無論對綁架行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對于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這一結果加重情形也不承擔刑事責任。B選項錯誤。
注意:如果是綁架之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3)強奸后迫使婦女賣淫的屬于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這一行為的,按照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強迫賣淫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只對其中的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C選項正確。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于走私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屬于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行為人對此要承擔故意傷害罪(重傷)的刑事責任。D選項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四)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注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增加內容,即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該條文重點把握已滿七十五周的老年人犯罪的處罰規定: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試時需要辨別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二者的處罰原則不同,考生在做選擇題時特別應該加以留意。
【活學活用54】甲(76周歲)因晚上家里停電而點蠟燭,后來因有人邀請自己出去打牌,但出門時忘記熄滅蠟燭。用來蠟燭燃盡引起火災,將整座大樓燒毀,死亡2人。關于甲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成立失火罪B.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C.對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D.對甲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六)刑事法定年齡的認定,以周歲為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十四周歲或16周歲。刑事法定年齡計算的基準:行為時。
【活學活用55】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綁架殺人的,成立綁架罪。刑法第17條第2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綁架罪負刑事責任,所以,15周歲的人綁架殺人的,不負刑事責任。
B.以特殊身份為主體的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例如,貪污罪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
C.甲故意舉槍射擊在博物館工作的乙,但因為沒有瞄準,將國家一級保護文物毀壞。甲的行為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D.甲欲殺乙,便向乙開槍,由于是散彈槍,結果將乙和丙都打死(打擊錯誤)。根據具體符合說,應認定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活學活用56】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強奸行為的,成立強奸罪
B.參與走私,并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成立故意傷害罪(重傷)
C.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成立故意傷害罪(重傷)
D.參加聚眾“打砸搶”,毀壞公私財物的,成立搶劫罪
E.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成立故意傷害罪(重傷)
F.教唆他人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
G.15周歲的警察刑訊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搶救無效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
H.劫持航空器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重傷)
I.14周歲的甲在生日當天攜帶兇器搶奪1200元;15歲盜竊3000元;16歲生日當天組織他人聚眾打砸搶,毀壞公私財物3000元,第二天凌晨4天盜竊5000元。本案成立搶劫罪(數額3000元)和盜竊罪(數額5000元)并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FGHI
【活學活用57】(2002年試卷二第41題)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A.15周歲的甲在聚眾斗毆中致人死亡
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
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58】(2004年試卷二第6題)甲15周歲,系我國某邊鎮中學生。甲和乙一起上學,在路上撿到一手提包。打開后,發現內有1000元錢和4小袋白粉末。甲說:“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就是白粉,我們把它賣了,還能發一筆財。”二人遂將4袋白粉均分。甲先將一袋白粉賣與他人,后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游時,攜帶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為:
A.構成走私毒品罪B.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構成販賣毒品罪D.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活學活用59】(2002年試卷二第49題)黃某(19周歲)和趙某(17周歲)合伙盜竊部村王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由于趙某不小心弄出響聲,被王某發現。黃某聽到王某的吆喝聲,不顧等趙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緊追趙某,趙某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黃某逃到村頭剛好遇見巡邏的民警,民警見黃某形跡可疑即將其帶回問話,黃某如實將其和趙某合謀盜竊的情況向民警作了交代。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B.對黃某應當認定為自首
C.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D.對趙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60】(2000年試卷二第23題)路某(15歲)先后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財物折價1萬余元;唆使李某(19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000余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500元。路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盜竊罪B.搶劫罪C.綁架罪D.搶劫罪、綁架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B
【活學活用61】(2009年試卷二第2題)關于犯罪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女,43歲)吸毒后強制猥褻、侮辱孫某(智障女,19歲),因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只能是男性,故甲無罪
B.乙(15歲)攜帶自制火藥槍奪取婦女張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該火藥槍,故應當構成搶奪罪
C.丙(15歲)在幫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債務時致王某死亡,丙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放縱走私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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