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考點與命題模式分析: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內容。需要考生熟練掌握并運用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刑法不是直接規定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具有責任能力,而是消極地規定無責任能力與限定責任能力。
一、無責任能力與限定責任能力
【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1.精神病人的確定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判斷時要堅持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先由精神病學專家鑒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行為人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二、刑事法定年齡
【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刑事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注意:由于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行為可能具有違法性,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形,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由于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于相對負責任時期。
注意:該知識點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內容,考生必須根據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哪些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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