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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時限
(一)舉證期限的概念
舉證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二)舉證期限的確定
舉證期限由法院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
(三)舉證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四)逾期舉證的后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不予采納 | 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 |
應予采納
| 2.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 |
3.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 |
【小貼士】
1.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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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另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依職權調查收集
|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 |
2.涉及身份關系的; | ||
3.涉及公益訴訟的; | ||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 ||
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 ||
依申請調查收集
| 1.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法院依職權調取; | |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 ||
3.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 | ||
申請時間 | 舉證期限屆滿前。 | |
救濟 | 對于法院不予準許的通知,可以向受理申請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
【小貼士】
1.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無需質證,而依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視為申請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2.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僅限法定情形,否者將違反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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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
(一)質證的主體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
【小貼士】
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二)質證的客體
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依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三)質證的方式
質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質證。
【小貼士】
1.不公開質證≠不質證
2.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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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證據:
1.未成年、精神病患者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二)關于證明力大小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小貼士】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能否作為證人,要看其能否正確表達意思。
2.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證言能否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要看其證言內容與其年齡、智力是否相當。
3.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厲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其證明力是否小于其他證言,要看是否有利于該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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