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理性思維的基本形式。但“對于同一類事物,人們可以形成幾種不同的概念;這些不同概念的內涵,分別地反映同一類事物不同方面的特有屬性。”(注:金岳霖主編:《形式邏輯》,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版,第23頁。)同類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異, 是“因為任何科學都是用那種科學所特有的觀點來研究相應的自然或社會客體,這種觀點利于解決這種科學所提出的理論和實踐任務。”(注:[蘇]b·h·庫德里亞夫采夫主編:《犯罪的動機》,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 第1頁。)對犯罪的研究也是如此。犯罪雖然是刑法學和犯罪學共同的基本范疇,但對什么是犯罪的問題,它們卻是從不同角度回答的,
犯罪概念的提出可以著眼于兩個大的方面,即規范(法律)層面和事實(實體)層面。“在犯罪現象中,可區分為兩個不同的方面:一是犯罪現象的規范方面,它屬于刑法學的范疇,即刑法學是一門關于如何將現實的案件歸屬于刑法規范,并闡述和應用這些規范的科學;一是犯罪的事實或實體方面,即犯罪現象、犯罪與環境和犯罪人個性的關系,則專屬于犯罪學的內容”。(注:參見[法]raymond gassin :《criminologie》,dalloz,1994,p.7)西方犯罪學家在本世紀初提出的關于劃分刑法學與犯罪學研究對象的上述主張,已為中外學者所認同。由于刑法學與犯罪學的學科性質和研究任務不同,基于各自特殊的理論分析和實踐需要,只能以它們所特有的觀點看待犯罪。由此,犯罪概念才有刑法學犯罪概念和犯罪學犯罪概念之分:對犯罪特有屬性的完整把握,以及以此為基礎而確立科學的犯罪觀念,也自然應通過對這兩種犯罪概念的比較分析和評價才能實現。畢竟,犯罪觀念作為有關犯罪的思想體系,只能以不同層次的科學犯罪概念為基點才能構建。然而,在我國由于刑法學已經得到了相當發展,而犯罪學卻處于創始階段,尚難以發揮其應有的為社會正確認識犯罪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的學術職能。這樣,現階段人們對犯罪的概念,不可避免地主要是從刑法學意義上去把握;關于犯罪的觀念,也主要是刑法性觀念。其結果是在考察有關犯罪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諸如犯罪的起源、本質,犯罪存在的性質,犯罪與刑法等社會控制手段之間的互動關系等)時,認識單一,極少考慮現代犯罪學的科學觀點,甚至用刑法學觀點取而代之。這種狀況對于全面揭示犯罪的本質和確立科學的犯罪觀念是十分不利的。正是基于這種現實,比較刑法學與犯罪學犯罪概念的異同,分析二者在揭示犯罪概念內涵上的區別與聯系,進而全面把握犯罪的本質才凸顯必要。
二、犯罪概念的刑法學與犯罪學表述
犯罪概念在刑法學范圍內是相當確定的。因為我國刑法對犯罪的內涵-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作了明確規定。從而將犯罪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就成為刑法理論的通說。但在犯罪學理論中,應當如何定義犯罪,則存在多種不同看法。就與刑法犯罪定義的關系看,有關犯罪學犯罪定義的觀點可以分成三類:
其一為“等同說”。認為刑法學犯罪定義也就是犯罪學的犯罪定義,即犯罪學研究的危害社會行為,必須是刑法上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這種觀點見于80年代的某些犯罪學論著中,但在刑法理論中則為通說。(注:參見劉燦璞:《當代犯罪學》,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頁;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3 頁。)“等同說”的實質是:確認犯罪學研究的犯罪現象只應局限于刑法規定的范圍,對犯罪原因與犯罪預防的研究,不應背離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
其二為“包容說”。認為犯罪學中的犯罪與刑法上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規定的范圍。因為犯罪學基于預防犯罪的需要,必須完整地把握犯罪的發展過程,因此,其犯罪概念中還包括違法和某些不良行為。這種犯罪定義一般表述為: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或應受處罰)的行為。(注:參見康樹華:《犯罪學》,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頁;儲槐植、許章潤等:《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王牧著:《犯罪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3頁。)此說可視為目前我國犯罪學界的通說。“包容說”的實質在于,確認犯罪學對犯罪的理解原則上應遵從于犯罪的法律定義,但同時又不必嚴格受制于刑事違法要素,從而擴張了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外延。
其三為“交叉說”。認為犯罪學中的犯罪與刑法學中的犯罪各自服務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他們在內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著一種交叉關系。在內涵方面,犯罪學的犯罪概念以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違法性制約;在外延上犯罪學上的犯罪包括絕大多數法定犯罪、準犯罪(如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這種犯罪定義一般表述為;犯罪是自成體系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獨立的客觀存在。(注:參見白建軍:《犯罪學原理》,現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頁;劉廣三:《犯罪學上的犯罪概念》,載《法學研究》1998第2期。)
上述三種觀點中,“等同說”因嚴重混淆了刑法學與犯罪學的學科性質,忽視了犯罪學作為刑事科學的基礎性學科所具有的獨特研究對象和學術職能,并在事實上將犯罪學視為刑法學的附屬學科,因此也已為我國學界所否定。“包容說”雖然指出了刑法學與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有所區別,但這種區別僅僅是從滿足犯罪學對犯罪發生過程進行完整分析的實用需要,而不是基于二者有著各自獨立的存在價值這一基本點提出的,因此存在嚴重缺陷。“交叉說”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和具體分析刑法學與犯罪學對犯罪的本質特征-嚴重的社會性是否是在相同意義上理解的,并且在犯罪外延的劃分上也有不夠協調之處,(注:如關于“準犯罪”的劃分具有明顯地套用刑法罪行定義的痕跡。在犯罪學意義上無所謂“準犯罪”。)但它強調犯罪學應當有自己的區別于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并且其立論基礎是確認犯罪學有著不同于刑法學的特殊使命。因此,筆者原則上贊同此說。以下以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為參照,從犯罪學角度對其內涵進行剖析,以此揭示兩類犯罪概念區別的實質。(注:由于我國刑法堅持犯罪的實質內容與法律形式的統一,其規定的犯罪概念科學地概括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因此以之為參照更利于在一般意義上對刑法學與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進行全面分析比較。同時,本文旨在討論“應當以什么概念為基礎來看待犯罪”,而不在于對刑法罪行定義進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