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學界,對于什么是犯罪構成、其本質為何的觀點,可謂林林總總、紛繁復雜。筆者下面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見解,并給予適當的歸納綜述:(注:所引觀點未參見原著的,均轉引自高銘暄主編:《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115頁;高銘暄主編:《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頁;宣炳昭、黃志正編著:《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9—32頁。)
1.法律說。持此類觀點的學者一致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或依照、根據刑法而確定的成立犯罪的標準、規格。但在論述的實際內容和文字表述上,又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分歧。
(1)有的著述認為,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 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1 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頁。)
(2)有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 表明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所必需的諸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3)有的認為,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表明犯罪量的規定性的諸要件的總和。
(4)有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就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 危害社會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所包含的各種要件和特征的總和,也就是立法者通過對社會各種現象的研究,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采用科學的抽象概括地規定行為具備怎樣一些條件和特征的總和。
(5)還有的學者認為,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關于行為和行為主體的諸要件的總和。(注:這一具體主張涉及的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的界定問題,有關評述恕不在本文中展開。筆者主張傳統的“四要件”說。)
一些學者在表述上不同意上述學者所用的犯罪構成乃“刑法規定的”或是諸要件的“總和”之表達,如:
(6)有的學者指出, 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確定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行為必須具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7)有的著述認為,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 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有機統一整體)。 (注: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修訂版,第65—66頁。)或者說,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注: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頁。)
(8)有的著述認為,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注:參見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75頁;趙秉志、吳振興主編:《刑法學通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8頁。)
2.罪狀說。實際上,此說也可被視為法律說的一種。但由于其主張與上述種種法律說的觀點,在法律對犯罪構成“是怎樣規定的”這一點上差別很大,具有獨特性,因而筆者將其單歸一類。持此類觀點的人認為,犯罪構成就是刑法中的罪狀,是法定的某種(或某組)危害社會的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主客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只存在于對各項犯罪行為作具體規定的刑法分則之中。
3.概念說。持此類觀點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是根據刑法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對法律條文所作的學理性解釋或理論概念。(注:我國刑法學界普遍將這類觀點視為犯罪構成的“理論說”,這種評價并不正確。這類觀點的論者并沒有把“犯罪構成”視為一種理論,而是把它看成是一個理論上的范疇,與下文中所說的把犯罪構成本身看成犯罪構成理論的、真正的“理論說”,是決然不同的。)
如有的學者指出,犯罪構成不是刑法條文中的概念,而是一個較系統、較詳細地研究刑法條文中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各種條件的理論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是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指導下,對我國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各種條件(因素)的概括和說明。還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犯罪構成,就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說明各種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以及與該構成要件相符合的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程度。
有的學者為了論證犯罪構成不是法律或罪狀、而是一個理論概念,提出了這樣一些理由:(1 )我國刑事法律從來沒有使用“犯罪構成”這一術語,也沒有給它下定義,它是刑法理論上用來研究、論證、說明和解釋我國刑事立法所使用的術語。由于從事理論研究工作的人對它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解釋。把一個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在解釋上又眾說紛紜的概念說成是法律,是沒有根據的。(2 )我國法學界對犯罪構成究竟包括幾個要件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且對于某些要件的含義也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將一個內涵和外延都沒有確定的概念說成是法律,難以使人信服。(3 )我國刑法不僅在總論中有犯罪構成及其共同要件,而且在各論中有各種具體罪的構成及其特殊要件。由于法學工作者對分則某些條文理解不同,因而對某些罪的構成要件持不同的見解。此外,我國刑法有些條文使用了“其他”這個詞,其義如何,亦有不同的說法。如果說犯罪構成是法律,那么對于刑法分則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解釋,哪家的解釋是法律呢?(4 )認為犯罪構成就是罪狀、罪狀就是犯罪構成的“住所”,從而進一步認為犯罪構成是法律的觀點,也是值得商榷的。因為說罪狀是犯罪構成,并不會使理論研究前進一步,如果說罪狀這一概念的提出目的僅在于說明犯罪構成這個概念,而不包括或不是為了對刑法條文和法定刑進行實質性的解釋,那么只是在概念上兜圈子,這樣的概念是否有價值,也是值得研究的。
4.理論說。持此類觀點的人認為犯罪構成是一種理論。例如,有的學者指出:“犯罪構成是一種理論,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說明法律的。它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權力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有的學者則認為,犯罪構成是在刑法明文規定的基礎上,較系統、較詳盡地概括和闡明這些規定的理論。
5.事實說。持此類觀點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論,而是刑法所規定或依照刑法確定的某種犯罪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事實。(注:有些學者把上述筆者歸入“法律說”的觀點也視為“事實說”之列,這種歸類方法沒有真實反映不同類別觀點之間的本質區別。“法律說”論者并不是說犯罪構成是符合各種要件的事實本身,而是法律規定的事實要件的總和:“事實說”則以犯罪構成為事實本身。)
6.“法律+理論”說。其中有的學者認為,犯罪構成既是刑法所規定的成立某種犯罪必須具備的各種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又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