⑿《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0年4月)
(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問題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并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并列確定罪名。罪名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如對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則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實行并罰。如一審法院根據主要犯罪行為確定罪名的,二審法院可不再變動。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確定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醉)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海洛英10克、鴉片50克),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對于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數量最低標準的,不定罪處罰。對于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關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問題
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共同犯罪不應以案發后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到案為條件。僅在客觀上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行為,如買賣毒品的雙方,不一定構成共犯,但為了訴訟便利可并案審理。審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吸毒、為主出資、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歸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了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并援引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要正確認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對于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其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于從犯,應當按其個人直接參與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
三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罪責的大小確定刑罰。不同案件不能簡單地類比,這一案件的從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大,但對這一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并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受雇于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應認定為從犯。
(三)關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誘犯罪問題
運用特情偵破案件是有效打擊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有時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介入偵破案件中有對他人進行實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具有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犯罪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可判處死刑數量的毒品犯罪。對具有此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一般也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為一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會,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大減輕,這在量刑時,應當加以考慮。
(四)關于審理毒品案件與量刑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
關于毒品犯罪的數量。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
關于毒品含量。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
關于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和量刑的問題。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適用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于累犯的條款。……
關于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問題。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六)關于盜竊、搶劫毒品犯罪的定性問題
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認定盜竊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認定搶劫罪的數額,即是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則以盜竊罪、搶劫罪與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