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鋼(20歲)和劉軍(15歲)經過預謀,在某日下午伺機行竊。當見到被害人李紅巖在攤位上買雞時,劉軍示意邢鋼掩護,邢鋼即站在李紅巖跟前假裝買雞,劉軍從劉紅巖的褲兜里竊取了一個錢包(內有人民幣850多元、信用卡兩張以及身份證等),然后迅速離去。當李紅巖發現被竊而要追趕時,被面前的邢鋼故意擋住視線和出路,李紅巖就將站在面前的邢鋼抓住。邢鋼為了逃脫,就掏出尖刀朝李紅巖連刺數刀,將李刺傷。案發后,邢鋼逃到他的朋友張飛家躲藏。張飛知道邢鋼犯罪事實之后,就將邢鋼送往外地隱藏。在邢鋼躲藏期間,張飛3次前去看望,并資助他500元錢生活費用。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
(1)邢鋼與劉軍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張飛與邢鋼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邢鋼、張飛構成什么罪?
?。?)邢鋼、劉軍的行為各如何定性或處理?
[答案]
(1)邢鋼與劉軍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邢鋼與劉軍只是預謀盜竊,他們僅在盜竊范圍內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傷李某的行為中沒有共同故意。而劉軍只有15周歲,依法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故劉軍不可能與邢鋼構成共同犯罪。
(2)張飛與邢鋼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二人事先無通謀,張飛事先并不知道更沒有參與邢鋼的犯罪行為。
?。?)邢鋼在實施盜竊他人財物時,為了逃脫和抗拒抓捕,當場刺傷李紅巖,依法應轉化為搶劫罪。張飛則構成窩藏罪。
?。?)對邢鋼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劉軍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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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共同犯罪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范圍的問題。雖然已滿14周歲的人對搶劫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劉軍與邢鋼的共同犯罪的預謀或者說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圍僅限于盜竊。對于故意傷害被害人的結果,僅由邢鋼一人負責,在刑法理論上被稱之為實行過限,即超過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應當由實施該行為的人負責。這一點是解答的關鍵,也是入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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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搶劫罪的轉化以及相關犯罪的關系等問題。邢鋼與劉軍二人只是預謀盜竊,且劉軍在盜得財物后即行離去,刺傷李紅巖的是邢鋼,但這已和劉軍無關。因此,邢鋼與劉軍僅在盜竊范圍內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傷李某的行為中沒有共同故意,即對刺傷被害人李紅巖的行為與結果僅有邢鋼一人負刑事責任,而劉軍對此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盜竊情形下,由于劉軍只有15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梢姽餐缸镏袃蓚€以上的犯罪主體這一條件不成立,故劉軍不可能與邢鋼構成共同犯罪。邢鋼在實施盜竊犯罪之后,為了脫逃、抗拒抓捕,對被害人當場使用了暴力并造成傷害,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盜竊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轉化,即轉化為搶劫的性質,構成搶劫罪。張飛雖然與邢鋼事先無通謀而不構成共犯關系,但其在明知邢鋼實施的犯罪行為之后,主動為其提供隱藏的處所和財物,構成《刑法》第310條的窩藏罪。對于邢鋼與劉軍行為的定性、處罰,則應當考慮《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即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