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的時間條件:在犯罪的過程中。
1.犯罪的過程通常包括三種情形:
(1)準備過程
(2)實行過程
(3)犯罪行為實施終了,犯罪結果發生以前
在第三種情形下,行為實施終了,但犯罪結果發生以前,及時、有效地阻止結果的發生,依然成立中止。
2.犯罪中止的幾個注意事項
(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體已經遭到實際的破壞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狀態,就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都屬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只能是酌定的情節,不是犯罪中止。
如綁架人質后,又后悔了,主動釋放人質的,也不成立中止。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中途主動釋放的,也認為既遂后的悔罪表現,也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拐了一個兒童,四處尋找買家,結果一個多星期都沒找到合適的買家,后來又把孩子主動送回家,這種情況也被認為是犯罪的既遂。
最近有一個案例,三個農民從昆明引誘三個小學生到鄉下,給孩子的父母打電話勒索15萬贖金。后來小孩與綁匪產生了感情,綁匪就后悔了,在十幾個小時以后,把孩子主動送回家。這樣的情況,也是不成立中止的,應視為既遂后的悔罪表現。一般來說,犯罪既遂以后就沒有成立中止的機會了。
(2)如果犯罪告一段落,歸于未遂,通常也是以犯罪未遂處理,不以中止論處。
例如,夫妻吵架,丈夫在家里揮刀砍殺妻子,妻子趁機逃到院子里,丈夫繼續持刀在院中追殺,這時院子里的鄰居把丈夫阻止住,將刀奪過來。到此,犯罪告一段落,歸于未遂,應該認定丈夫為故意殺人的未遂。鄰居發現妻子的傷勢很重,就將其送醫院,在鄰居的勸說之下,被害人的丈夫也跟著去醫院照顧妻子,被害人最終沒死。這種情況不能算丈夫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為前面的犯罪過程已經告一段落,歸于未遂。后面的對被害人的救治行為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現。
再如,甲為了殺害乙,把乙弄到郊外,用刀子瘋狂地砍殺十幾刀,認為乙徹底死亡,就離開了作案現場。過了三個小時以后,突然想起作案工具還在現場,害怕罪行暴露,就返回現場尋找刀子。在尋找過程中,發現乙沒有死,將其送到醫院進行搶救。這時乙的行為屬于殺人未遂。因為在乙離開現場后,犯罪就告一段落,成立了未遂,后來返回現場并不是為了搶救乙,而是為了把自己的犯罪工具拿走,只是偶然發現乙沒有死,將其送到醫院搶救,這個情況下,盡管乙沒有死,仍然是犯罪告一段落,歸于未遂。
但假如甲在離開現場后,覺得后悔了,抱著一絲乙某沒有死的希望,就到現場去搶救乙,發現乙某真的沒有死,就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最終乙某沒有。我認為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中止,因為甲的行為畢竟是一個連貫的過程。
(3)在犯罪中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行為的,依然能夠成立中止。
例如,甲把乙堵在山洞中,乙跑不掉了,甲就開槍射擊,開了兩槍沒打中,乙就告饒使甲放棄了繼續行為,這時是成立中止的。認為甲已經開槍,沒有打到乙,是犯罪未遂,甲不繼續開槍將乙放過,不成立中止的觀點過于教條,因為甲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連續的過程尚未結束,第二被害人依然無處可逃,甲有繼續加害的可能,第三甲沒有遭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甲的犯罪行為依舊可以繼續下去,這樣的情況下甲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的行為,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中止的自動性是中止的本質特征,也是其與未遂、預備區別的關鍵性概念。因為一個未完成罪,如果認為是自動的,就是犯罪中止;如果認為是意志以外原因導致犯罪沒有完成的,就是未遂犯或預備犯。
關于中止的把握,一般認為只要是自主放棄的,就認為是中止。考試大(www.Examda。com)
1.在理解自主放棄上要注意:
(1)不以罪犯有真誠的悔改之心為必要,有真誠的悔改之心而放棄犯罪的,是最理想的犯罪中止。如果沒有真誠的悔改之心,行為人還是自主放棄了犯罪行為,也認為有自動性。如甲持刀想強奸路人乙,乙知道甲的來意以后,表示愿給甲五百塊錢讓他到附近找小姐,甲接受了錢,沒有對乙實施強奸。這時也應承認甲對乙是自動放棄強奸,成立強奸的犯罪中止。但甲構成構成搶劫既遂,實行數罪并罰。盡管無法判斷甲是否有悔改之心,但是認為其放棄強奸的行為,是成立犯罪中止的。
(2)犯罪中止的自主放棄與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相對而言的,如果行為人在犯罪的過程中遇到了一點小小的障礙或意外,判斷是自動放棄還是意志以外的愿意放棄,就要看這種障礙或意外的阻力有多大。如果這種障礙或意外對其所犯的罪而言,阻力是微不足道的,犯罪行為停止下來是行為人自主決定的,或者依然總體可以判斷為是自主決定的,大體上可以認為是自動。
例如,甲夜晚持刀搶劫乙,正在用手拿乙身上的包的時候,突然被乙認了出來,發現是熟人,于是甲就把乙放開,逃離現場。
對于搶劫的行為人而言,肯定是不愿意搶到熟人的,而甲搶到乙可以說是一個小小的意外,但是并不足以阻礙其進行犯罪行為,因為在搶劫罪中,行為人通常是不會顧及被害人,作為在夜晚犯暴力犯罪的搶劫罪,行為人停止總體可以認為是自主放棄的,不能構成犯罪難以繼續的原因,所以認為是犯罪的中止。
再如,甲拐賣婦女乙,乙說自己有性病,甲就停止了自己的行為;甲攔路強奸婦女乙,乙說自己有性病,甲放棄了強奸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前者成立犯罪中止,后者是強奸的未遂。因為性病對于不同的犯罪的阻力是不一樣的,對于拐賣而言,婦女乙是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不是與犯罪人本人發生,這時婦女有性病對犯拐賣婦女罪而言阻力不太大,所以應認為是自主放棄。但對于與本人發生性關系的強奸而言,性病是比較大的障礙,所以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構成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