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特定聯系。查明存在因果關系,是令行為人因其行為而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條件。
在通常情況下,因果關系不過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也就是說,查明了事實,其因果關系就不言自明。比如,甲開槍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無論誰看見了都會毫不猶豫地認為假的槍擊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那么人們為什么還要對這個問題糾纏不休?
顯而易見因果關系的焦點主要是一些特殊情況:
1、下列情形盡管特殊,通常認為有因果關系:
(1)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導致結果發生,如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異體質的情況(如脾腫大、心臟病、高血壓、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癥)相遇,發生死亡結果。
(2)行為與被害人行為相遇導致結果發生,如私設電網遇到被害人鉆電網觸電身亡。
(3)兩行為相接導致結果,如甲強令工人乙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甲強令司機乙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殺人致人死亡等。
(4)數行為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如甲投放未達致死量的毒藥,乙也投放一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甲乙投放的毒藥總量共同作用下導致死亡結果。數人共同毆打一人致死。甲乙丙三個人共同毆打丁,即使分不清哪一拳是致命的,也不妨礙認為三人的行為與丁死亡結果都有因果關系。因為采取因果關系客觀說,只承認具有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地位,相應擴大了認定因果關系的范圍,所以,上述情況雖然有些奇怪,通常認為有因果關系。
2、下列情形中,甲的行為雖然與結果有一定的聯系(如條件關系),但通常認為沒有因果關系:
(1)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資贊助乙乘飛機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難而死亡。
(2)甲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藥在乙的湯中,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煩悶,出門透氣時被另一仇人丙一槍擊斃。
(3)甲在火車站站臺偷乙錢包后跳下軌道逃跑,乙發現后追趕,被駛進站臺的火車撞死。
(4)甲毆打乙造成小臂骨折,乙搭乘出租車汽車去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乙在車禍中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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