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陳某搶劫出租車司機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強行搶走財物后下車逃跑。甲發動汽車追趕,在陳某往前跑了40米處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令行為
B.緊急避險
C.正當防衛
D.自救行為
答案:C
解析:本案陳某是財產性犯罪。在這種犯罪中,雖然搶劫罪已經既遂,但行為人尚未完全離開現場,被害人完全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所以甲在陳某逃走時駕車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3.關于共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的,以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論處
B.以出賣為目的,為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轉被拐賣的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論處
C.應走私罪犯的要求,為其提供資金、賬號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D.為他人偷越國(邊)境提供偽造的護照的,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58條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故此A項所說的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的,以組織賣淫罪幫助犯論處是錯誤的。《刑法》第240條第二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為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轉被拐賣的婦女的,應該是拐賣婦女的實行犯而不是幫助犯。《刑法》第156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所以C項是正確的。根據《刑法》第320條和322條的規定,為他人偷越國(邊)境提供偽造的護照的,成立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選項D錯誤。
4.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關押期間人工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B.關押期間自然流產的,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C.不適用死刑,是指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但可適用死緩
D.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緩
答案:C
解析:《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復》指出: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執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號《關于人民法院 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中對第三個問題的答復:“對于這類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人民法院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在羈押受審時已是孕婦的,仍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因此,選項AB均為正確說法。《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可見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方式。因此,選項D為正確說法,而選項C為錯誤說法。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5.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C.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D.甲對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自己的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擇一重罪處罰
答案:A
解析: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這樣C選項就被排除了。本題考察的另外一個知識點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即“乙的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這一事實是否可以評價為甲的開槍射擊行為的結果。對因果相當性的判斷,要具體分析三個方面的情況:一是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況的異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開槍射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心臟病作為一種介入因素并非異常,因此本題中的甲應當對結果負責。這樣B選項就被排除了。既然對象錯誤不影響甲符合故意殺人罪,因果關系也具有相當性,甲就應當對父親的死亡結果負責,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選項A正確。很多考生會認為D項為正確選項。根據具體符合說,由于行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者沒有具體地相符合,行為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并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選D的考生沒有認真領會法定符合說的內涵。
6.甲將汽車停在自家樓下,忘記拔車鑰匙,匆匆上樓取文件,被恰好路過的乙發現。乙發動汽車剛要掛檔開動時,甲正好下樓,將乙抓獲。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侵占罪既遂
B.構成侵占罪未遂
C.構成盜竊罪既遂
D.構成盜竊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題首先要區分盜竊罪和侵占罪。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財物歸誰占有。本案中,甲某盡管將車鑰匙遺忘在車上,但是此時汽車還是由甲實際占有的,并不是遺失物。因此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關于既遂和未遂的問題,關于盜竊的既遂標準,原則上實行的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構成犯罪的既遂。本題中乙已經做到車中,并且準備發動逃離,但是甲能夠采取措施將乙抓獲,可見汽車并沒有脫離甲的控制,因此屬于未遂。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項。
7.張某出于報復動機將趙某打成重傷,發現趙某喪失知覺后,臨時起意拿走了趙某的錢包,錢包里有1萬元現金,張某將其占為己有。關于張某取財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搶劫罪
B.構成搶奪罪
C.構成盜竊罪
D.構成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本題中,張某起初只有毆打趙某的故意而沒有拿趙某錢包的故意,張某將趙某打傷使其失去知覺并不是為了取得趙某的財物,并不構成搶劫罪,所以A項是錯誤的。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顯然張某拿走趙某錢包的行為不符合搶奪罪的定義,所以B項也是錯誤的。對于剩余的兩個答案C和D,就要區分趙某喪失知覺后,錢包歸誰占有。張某在趙某失去知覺后,臨時起意拿走財物的時候,錢包還是由趙某占有的,所以應該認定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理論,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所以C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8.關于數罪并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應當按照“先并后減”的原則實行數罪并罰
B.乙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應當按照“先減后并”的原則實行數罪并罰
C.丙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同時又發現漏罪的,應當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實行“先并后減”;再對新罪與前一并罰后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實行“先減后并”
D.“先減后并”在一般情況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實際處罰比“先并后減”輕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AB兩項是正確的。關于C項其實就是A項與B項的綜合,可以分別按照刑法第70條和第71條確定,所以C也是正確的。“先減后并”的結果其實比“先并后減”的結果要重:一是實際執行的起點刑期提高了,二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法定最高刑的限制。這樣,“先減后并”可能實際執行刑罰超過20年,而“先并后減”卻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超過20年,所以 D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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