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甲搶劫出租車,將被害司機尸體藏入后備箱后打電話給堂兄乙,請其幫忙。乙幫助甲把尸體埋掉,并把被害司機的證件、衣物等燒掉。兩天后,甲把搶來的出租車送給乙。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
A.搶劫罪
B.包庇罪
C.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D.幫助毀滅證據罪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搶劫罪、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毀滅證據罪。
本題中,乙并沒有在甲剛著手實行或者實行搶劫的過程中以共同搶劫故意參與犯罪,故乙并不構成搶劫罪共同犯罪,A項錯誤。
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該罪與包庇罪的區別要點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欺騙司法機關從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質,而幫助毀滅證據罪只是單純地幫助犯罪人毀滅證據,并沒有做假證明欺騙司法機關從而包庇犯罪人。本題中,乙的行為并不是提供假證明欺騙司法機關,只是單純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故B項錯誤,D項正確。
根據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題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車,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此,C項正確。
64.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甲系某國企總經理之妻,甲讓其夫借故辭退企業財務主管,而以好友陳某取而代之,陳某贈甲一輛價值12萬元的轎車。甲構成犯罪
B.乙系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請接任處長為缺少資質條件的李某辦理了公司登記,收取李某10萬元。乙構成犯罪
C.丙系某國家機關官員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請其父下屬將不合條件的某企業列入政府采購范圍,收受該企業5萬元。丙構成犯罪
D.丁系國家工作人員,在主管土地拍賣工作時向一家房地產公司通報了重要情況,使其如愿獲得黃金地塊。丁退休后,該公司為表示感謝,自作主張送與丁價值5萬元的按摩床。丁構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ABC的行為均成立犯罪。
D項中,根據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丁與該公司沒有事先約定,所以在離退休后收受原請托人財物的,不能定受賄罪,D項錯誤。
65.關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警察)與犯罪嫌疑人陳某曾是好友,在對陳某采取監視居住期間,故意對其放任不管,導致陳某逃匿,司法機關無法對其追訴。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為報復被告人趙某對自己的出言不遜,故意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加大趙某對被害人的賠償數額,致使趙某多付10萬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鑒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錢財后,將被害人的傷情由重傷改為輕傷,導致盛某輕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ǚü伲榇驌舯桓嫒顺棠?,將對程某不起訴的理由從“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為“可以免除刑罰”。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條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項錯誤,AD正確。鑒定人不能成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故C項正確。
(2008年)
51.關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B.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C.強制猥褻婦女罪中的“婦女”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猥褻”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D.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販賣”、“毒品”、“婦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即可,所以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對于“淫穢物品”、“猥褻”等,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因此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說法正確,B的說法錯誤。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刑法條文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并沒有明文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5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章某發生爭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腳。章某返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以殺人故意瞄準李某的頭部開槍,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臟)。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與同伙經預謀后同時向王某開槍,同伙射擊的子彈打中王某的心臟,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擊的子彈沒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
A項中,甲在乘車的過程中,與司機發生爭吵,并踹了司機一腳,導致公交車失控撞死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因此,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A項說法正確,不選。
B項中,李某的死亡雖然不是乙直接的槍擊結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槍擊的行為導致李某血友病的發作致死,因此,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B項說法錯誤,應選。
C項中,丙與同伙共謀槍擊王某,因此,丙與其同伙之間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雖然丙沒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因此,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C項說法錯誤,應選。
D項中說“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斷定,醫生僅是一般的過失,該過失行為只是沒有“挽救”趙某的生命,而非是該過失可以獨立導致趙某的死亡,因此,醫生的行為不能阻斷丁對趙某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項說法錯誤,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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