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關于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體構成?( )(2010年卷二多選第64題)
A.網站建立者
B.網站直接管理者
C.電信業務經營者
D.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答案」ABCD
「考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犯罪主體
「解析」根據《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網站建立者、網站直接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65.關于賄賂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10年卷二多選第65題)
A.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其財物而構成受賄罪的,請托人當然構成行賄罪
B.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當然不構成行賄罪
C.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某國家機關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機關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單位受賄罪
「答案」ABCD
「考點」賄賂犯罪
「解析」選項A說法錯誤。《刑法》第389條第1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請托人如果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不構成行賄罪。
選項B說法錯誤。《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謀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即如果獲得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成立行賄罪。
選項C說法錯誤。《刑法》第164條第3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選項D說法錯誤。《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據此可知,該規定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別墅盜竊,擔心乙別墅結構復雜難以找到貴重財物,就請熟悉乙家的丙為其標圖。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就找到乙價值100萬元的珠寶,即攜珠寶逃離現場。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甲構成盜竊罪,入戶盜竊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
B.丙不構成犯罪,因為客觀上沒能為甲提供實質的幫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丙也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D.甲、丙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幫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盜竊罪、共犯的相關知識點。
《刑法》并沒有規定入戶盜竊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因此,A項錯誤。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本題中,甲請熟悉乙家的丙為其標圖以便于盜竊乙家的貴重財物,表明甲丙之間存在共同的盜竊故意。另外丙的行為雖然不是實行行為,但是該行為是對甲實行犯罪起輔助作用的幫助行為,雖然甲實際上并沒有使用丙提供的圖紙,但這種幫助行為的性質客觀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幫助犯。因此,B項錯誤,CD項正確。
52.甲欲槍殺仇人乙,但早有防備的乙當天穿著防彈背心,甲的子彈剛好打在防彈背心上,乙毫發無損。甲見狀一邊逃離現場,一邊氣呼呼地大聲說:“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彈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構成故意殺人中止
B.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C.甲的行為具有導致乙死亡的危險,應當成立犯罪
D.甲不構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區分。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題中,甲已經著手實行槍殺行為,但由于乙正好穿著防彈背心,未發生乙死亡的結果,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故A項錯誤,B項正確。
甲的行為已經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成立犯罪。故C項正確,D項錯誤。
53.關于自首中的“如實供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
A.甲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殺人行為,但拒絕說明兇器藏匿地點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傷害罪、搶奪罪,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搶奪行為,對傷害行為一直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雖未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貪污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丙交代貪污罪行的,應當成立自首
D.丁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自首的“如實供述”。
由于客觀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也應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者已交代輕罪達到掩蓋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A項中,甲的殺人行為屬于主要犯罪事實,甲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可以成立自首,拒絕說明兇器藏匿地點的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故A項錯誤。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B項中乙如實供述搶奪行為,對搶奪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項正確。
C項屬于特別自首。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其中“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與司法機關或其他辦案機關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于不同種罪行;二是司法機關或其他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C項屬于上述第二種情形,故C項正確。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故D項錯誤。
本題要求選擇錯誤項,故AD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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