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甲與乙因情生仇。一日黃昏,甲持鋤頭路過乙家院子,見甲妻正在院內與一男子說話,以為是乙舉鋤就打,對方重傷倒地后遂發現是乙哥哥。甲心想,打傷乙哥哥也算解恨。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10年卷二多選第54題)
A.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B.甲的行為屬于方法錯誤,成立故意傷害罪
C.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罪,對乙哥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D.甲的行為不存在任何認識錯誤,理所當然成立故意傷害罪
「答案」ABCD
「考點」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
「解析」甲將乙哥哥當作乙進行打擊,甲的行為屬于對象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甲基于傷害乙的故意傷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傷害罪;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未遂)罪,對乙哥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55.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吸收犯?( )(2010年卷二多選第55題)
A.制造槍支、彈藥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槍支、彈藥的
B.盜竊他人汽車后,謊稱所盜汽車為自己的汽車出賣他人的
C.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又高利轉貸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該毒品的
「答案」AD
「考點」吸收犯
「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選項A、D中的情況成立吸收犯。選項B中的情況是“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成立吸收犯。選項C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的實行行為,只評價為一個行為,不成立吸收犯。
56.關于沒收財產,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10年卷二多選第56題)
A.甲受賄1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元,甲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甲被沒收財產的總額至少應為300萬元
B.甲搶劫他人汽車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汽車應上繳國庫
C.甲因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此前所負賭債,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
D.甲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財產和罰金應當合并執行
「答案」ABC
「考點」沒收財產
「解析」選項A說法錯誤。300萬元屬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屬于沒收財產刑的執行對象。
選項B說法錯誤。汽車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不是上繳國庫。
選項C說法錯誤。賭債不是合法債務,不予償還。
選項D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
57.關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多選第57題)
A.甲欲殺乙,埋伏在路旁開槍射擊但未打中乙。甲槍內尚有子彈,但擔心殺人后被判處死刑,遂停止射擊。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戶搶劫時,看到客廳電視正在播放庭審紀實片,意識到犯罪要受刑罰處罰,于是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后離開。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潛入乙家原打算盜竊巨額現金,入室后發現大量珠寶,便放棄盜竊現金的意思,僅竊取了珠寶。對于盜竊現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飲食投放毒藥后,乙嘔吐不止,甲頓生悔意急忙開車送乙去醫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誤一小時,乙被送往醫院時死亡。醫生證明,早半小時送到醫院乙就不會死亡。甲的行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考點」犯罪中止
「解析」選項A正確。甲在能夠繼續實施殺人行為且能夠達到既遂的情況下,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選項B正確。甲著手實施搶劫后,在既遂之前自動停止了搶劫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成立犯罪中止。
選項C錯誤。無論是珠寶還是現金都是財物,甲在盜竊過程中選擇了更值錢的珠寶,且盜竊成功,成立盜竊罪的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選項D錯誤。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的出現。雖然甲對乙采取了一定的積極救助措施,但是最終依然沒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結果的出現,則不成立犯罪中止。
58.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數罪并罰?( )(2010年卷二多選第58題)
A.投保人甲,為了騙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
B.十五周歲的甲,盜竊時拒捕殺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員甲,刑訊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的甲,遇到檢查將被運送人推進大海溺死
「答案」BC
「考點」數罪并罰
「解析」選項A錯誤。《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選項B正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一罪,不數罪并罰。
選項C正確。《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因此,選項C中的情形應以故意殺人罪一罪處罰,不數罪并罰。
選項D錯誤。《刑法》第321條第3款規定,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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