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體的分類
客體可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1、一般客體:任何犯罪都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就是一般客體。
2、同類客體:根據行為侵犯的某種事物關系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把它分為一部分,分了十章。
3、直接客體,有些直接客體是一個,有的直接客體是兩個,直接客體是一個的屬于單一客體,直接客體是兩個的屬于復雜客體。
例:搶劫就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別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利。敲詐勒索也是這樣的。
二、同類客體的意義
1、客體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
例1:我們兩個之間有債務糾紛,你是債務人,我是債權人,那天你欠我五千塊錢賴帳不還,結果我知道你們那天發工資,守在你們單位門口,你一出來以后我上前給你兩耳光,然后把你的錢,從你包里搶走了。那這種情況構成犯罪嗎?正確答案是不構成,因為我們兩個之間有債務糾紛,我是索債,這種情況有可能就有一種觀念認為構成搶劫?實際上不能構成搶劫,因為搶劫罪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們之間有債務糾紛我搶了的就是你該還我的錢。那我們之間這種情況就是索債的方式不合適,不能構成犯罪。
例2:你欠我一萬塊錢,你不還錢,我到你們家去催債,門是虛掩的,我就把門打開了,然后從抽屜里拿了一萬塊錢,事后我打電話:“你們家是不是丟錢啦?”你說:“是啊,是丟錢了。”“你別聲張了,錢在我這兒,我們兩個債務抵消。”那我這種情況不發生犯罪問題,因為盜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侵占別人的財產權為目的。那么我們講盜竊是屬于侵占公私財物權的,它是要侵占這個客體,沒這個客體而且主觀方面也缺乏,所以不能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我偷了一萬塊錢,不吱聲,還找你要,就構成犯罪。
2、客體涉及到此罪與彼罪的界線問題。
投毒,在我的杯子里邊投放毒物,有些人認為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原來的投毒罪)?這種情況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構成殺人。
三、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關系:
1、聯系: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
2、兩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⑴ 是否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
⑵ 是否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特定的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
⑶ 是否受到損害: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脅。
⑷ 是否為犯罪分類的根據: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對象相同并不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而犯罪客體則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因為犯罪客體要件相同,意味著犯罪性質相同。
例:刑法分則分了十章,都是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而不是根據犯罪對象來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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