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性
犯罪的本質屬性或社會屬性,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刑法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刑事違法性
犯罪的法律屬性,這里的"法"是指廣義刑法
3、應受懲罰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注意:應受懲罰性與實際受到懲罰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應受刑法懲罰。當然,不排除認為犯罪,但實際不判處刑罰的情況,如免除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如果不應受刑罰處罰,則不成立犯罪。
4、十三條但書的理解
我國刑法十三條是從形式和實質上來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講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從法律的規定來看,一般涉及到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的,這些都有量的規定,如走私罪,偷逃關稅五萬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盜竊,詐騙,搶奪等。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有關治安的犯罪,就可能會要求情節惡劣、情節嚴重。
例:將一個人非法拘禁5分鐘是否構成犯罪,應考慮程度問題。盜竊、搶奪等有數額限制;故意傷害有一個程度問題。
所以有些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雖然實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有些高年級的不良少年搶低年級同學的錢,這是一種社會現象,這種情況數額比較少,情節很輕微。
但書反映出要有相應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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