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21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危險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無論航空器是否真的被劫持,是否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航空器被破壞的嚴重后果,均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劫持飛機進入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航空器罪。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原則立場和基本精神以及刑法的規定,凡劫持我國的航空器進入他國的,我國仍對該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管轄權,有關國家的司法當局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予以配合。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財產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壞了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航空器,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一點是有關國際公約確認并為包括我國在內的所有締約國承諾的。因此,對于那些以政治避難為名而劫持飛機的,亦應依法追訴。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一、犯罪對象是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確區分民用航空器與國家航空器。根據《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關于本公約不適用于供軍事、海關。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規定,只能是指正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國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國際公約規定,屬于國內犯罪,不應構成作為國際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處理。對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為國內犯罪,應按照刑法第121條定罪處刑。
二、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對航空器實施暴力襲擊或者對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為,使其喪失反抗能力者不能反抗的身體強制方法。如劫機分子攜帶匕首、槍支、炸藥、雷管、引爆裝置等對旅客和機組人員,包括駕駛員、副駕駛員、領航員、報務員、機械員、通訊員、乘務長、空中小姐進行捆綁、毆打、殺死、傷、爆炸等。脅迫是指以暴力為內容進行精神脅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強制方法。如劫機犯向機組人員或乘客喊:誰動就打死誰;動就宰了你、動就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強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強行劫奪或控制航空器的行為。如改變航空器的飛行路線或著陸地點等。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響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