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實施投放行為,二要看是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罪中的投放毒害性物質的行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亦可構成其罪。
(2)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即知道不是真實的危險物質而投放,是行為人出于某種動機企圖造成恐怖氣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而后罪則是明知是真實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其意在危害不特定人身、財產的公共安全。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并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行為,僅有投放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屬行為犯,只要有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即可構成其罪。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的對象為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向后罪對象則是真實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5)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后罪在客觀上雖然也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這是對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這一客體侵害的自然結果,行為直接指向公共安全,而非社會秩序。
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過失不能構成本。本是真實的危險物質誤認為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的,也可構成本罪;而后罪必須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是危險物質而投放,或者誤認為是虛假的危險物質并不出于本罪擾亂社會秩序的目的而投放的,則屬過失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論處,而不是構成本罪。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并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并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必要,造成嚴重后果為本罪的重罪情節,屬于量刑情節的范疇;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危險物質,造成嚴重后果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是其定罪情節而非量刑情節。就造成嚴重后果的內容而言,兩者也有區別。在后罪中,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本罪中,造成嚴重后果,既包括致人重傷、死亡,又包括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還包括其他利益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停工、停產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以及非物質性損失和惡劣影響等。
(3)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為虛假的危險物質;后罪的對象則為真實的危險物質。
(4)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后罪所侵害的客體為不特定人身、財產的公共安全。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體的身份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本罪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在共同犯罪中,構成主體也不以首要分子為必要;后罪的主體雖然也為一般主體,但必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非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構成其罪。
(2)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為擾亂社會秩序而故意投放;后罪則為明知自己聚眾實施的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而決意實施。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表現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后罪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各樣的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4)客體的范圍不同。兩罪的客體雖然都為社會秩序,但本罪所侵害的比后罪廣泛得多。后者僅為社會秩序中的一部分,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前者除后者外,還包括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秩序等。行為人如果采取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既觸犯本罪即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又觸犯后罪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牽連犯,應擇重罪對本罪定罪處罰。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可以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其他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煽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煽動聚眾沖擊家機關,煽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等,這時既會觸犯本罪,又會觸犯他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屬牽連犯,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不能實行并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