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與利益有著內在的聯系。下列關于法律與利益關系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
A.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達利益的過程,同時也是對利益選擇的過程
C.民法的誠信原則在維護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D.離開了法律,利益就無從產生,也無以存在
【答 案】 D
【考 點】 法律與利益
【詳 解】 所謂利益,就是人們受客觀規律制約的,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對于一定對象的各種客觀需求。離開了利益關系,法既無從產生,也無以存在。在法律與利益的關系中,利益處于主導地位。選項D,弄反了法律與利益的主導地位,錯誤。
【評 論】 法律與利益,這個知識點是2005年司法部輔導教材新增知識點,但由于選項D明顯錯誤,因此本題難度不大。
2.出租車司機甲送孕婦乙去醫院,途中乙臨產,情形危急。為爭取時間,甲將車開至非機動車道掉頭,被交警攔截并被告知罰款。經甲解釋,交警對甲未予處罰且為其開警車引道,將乙及時送至醫院。對此事件,下列哪一項表述是正確的?
A.在此交通違章的處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
B.警察對違章與否的解釋屬于“行政解釋”
C.在此事件的認定中,交警進行了法的價值判斷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價值之間沒有沖突
【答 案】 C
【考 點】 法律價值、法律解釋、法律推理
【詳 解】 在此交通違章的處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辯證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因此選項A錯誤。
行政解釋與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一樣,都屬于正式解釋,具有普遍約束力,而本案中考察對違章與否的解釋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而且是一次適用,因此選項B錯誤。
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在判斷的取向上不同。價值判斷,以主體(人)為取向尺度;而事實判斷,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在本案中,交警并沒有以法律為判斷取向,而是以人為取向。因此,選項C正確。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規則所體現的秩序價值與孕婦的身體健康的利益價值之間的沖突,因此選項D錯誤。
【評 論】做對本題難度不大(排除法),但選項C有一定難度。
3.黃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區購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產證。當年10月黃某將住房租借給廖某。廖某在裝修該房時損壞自來水管道,引起漫水,將樓下住戶陳某的住房浸泡。陳某要求廖某予以賠償。對此事件,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黃某對自己所購買的住房僅有相對權,故其法律義務也是相對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對陳某的損失不負法律責任
C.此侵權案件首先應依據法律原則來加以處理
D.此案件的處理應直接適用法的正式淵源
【答 案】 D
【考 點】 絕對權和相對權、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法律淵源
【詳 解】 黃某對自己所購買的住房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屬于絕對權,因此選項A錯誤;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屬于住房的管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對陳某的損失應負法律責任,因此選項B錯誤。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在有具體法律規則的情形下,首先適用法律規則。此侵權案件存在具體法律規則,因此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評 論】 回答本題必須結合民法學知識,屬于跨學科題目,但難度不大。
4.陸某在一百貨商場購買“幸福”牌電飯煲一臺,遺忘在商場門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時,因電飯煲漏電發生爆炸,致其面部灼傷。王某向商場索賠,商場以王某不當得利為由不予賠償。對此事件,下列哪一項表述能夠成立?
A.王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與致損事件相關的法律規定為根據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應承擔該物所致的損害
C.由王某對自己無合法根據占有物品的行為承擔損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則
D.按照風險責任原則,陸某作為缺陷商品的購買者應為王某的損害承擔責任
【答 案】 A
【考 點】 法律權利、歸責原則
【詳 解】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選項A正確。
根據責任自負原則,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法律作特別規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應承擔“不法取得”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不當得利之債;至于該物所致的損害,如果依法屬于他人責任,當然不由其承擔。因此,選項B錯誤。如果讓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承擔本應他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當然同時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選項C錯誤。
風險責任是指財物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并非財物致人損害責任。陸某作為缺陷商品的購買者,應當承擔該缺陷商品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而不是承擔該商品致人損害的全部責任。據此,選項D錯誤。
【評 論】 本題與其說是個法理學題目,還不如說是個民法題,有點名不副實。但根據“法律權利必有法律依據”的原理,選項A明顯正確。本題難度不大。
5.某地電纜受到破壞,大面積停電3小時,后查知為邢某偷割電纜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訴,理由是自己偷割電纜變賣所得僅50元錢,頂多屬于“小偷小摸”行為。二審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維持原判。對此,下列哪一種理解是錯誤的?
A.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邢某行為所作出的判斷是一種事實判斷
B.《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司法解釋
C.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主要運用了“演繹推理”
D.邢某對自己行為的辯解是對法律的認識錯誤
【答 案】 A
【考 點】 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法律解釋、法律推理
【詳 解】 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邢某行為所作出的判斷是一種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B、C、D明顯正確,不贅。
【評 論】 本題所考查的知識點與第2題有所重復!由于選項B、C、D明顯正確,根據排除法選A,本題難度不大。
6.郝某的父親死后,其母季某將郝家住宅獨自占用。郝某對此深為不滿,拒絕向季某提供生活費。季某將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審理后判決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費300元。對此事件,下列哪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A.該事件表明,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
B.法官作出判決本身是一個法律事實
C.法官的判決在原被告之間不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
D.子女贍養父母主要是道德問題,法官判決缺乏依據
【答 案】 B
【考 點】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法律關系、法律事實
【詳 解】 該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首先,根據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是雙向的,子女對父母承擔義務,但同時也享有權利。其次,季某獨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繼承權,應當對郝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不影響郝某對季某贍養義務的履行。據此,選項A錯誤。
法律關系,是指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具體而現實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法官的判決將原被告間的贍養關系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在原被告之間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屬于法律事實。因此,選項B正確,選項C錯誤。
子女贍養父母,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并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已經上升為法律問題。因此,選項D錯誤。
【評 論】 選項A、D明顯錯誤,故排除。選項B、C明顯對立。是否能夠答對本題,關鍵是判斷“法官的判決在原被告之間不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是否正確。